瑕疵配件修理汽车致车损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3:18
原告:郑善成。被告:陈善军。被告:菲夫(大连保税区)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菲夫公司)。被告陈善军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悦来轿车保养厂(下称保养厂)个别业主,对外承包轿车保养、修补事务。1998年7月17日,大连市交通局向其核发了运营许可证,运营范围为二类机动车保养。在此之前,1998年6月5日,原告郑善成将其辽B-54839号通用旁蒂克型轿车送至被告陈善军处修补。陈善军检修后以为应替换部分配件,原告郑善成即自被告菲夫公司购买油泵阀体等轿车配件,价款计8000元,供陈善军修补轿车用。对配件的具体状况,出售时菲夫公司未做阐明。被告陈善军收到上述配件后,未经查看即迳行装置于原告的轿车上。7月8日,配件装置后未经检测,陈善军让原告将该车提走。7月21日,陈善军收取原告修补费2000元。8月8日,因毛病原告又将车送到被告保养厂修补。经当事人三方分化、查看,开始确认因油泵阀体中的泵轮装反,导致此次车损。原告向二被告索赔未果,于1998年9月7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补偿经济丢失3万元。被告陈善军答辩称:修车配件系原告自菲夫公司购入,我装置无问题。我对车损的发作无差错,不能承当民事职责。被告菲夫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出售的是合格的轿车配件,车损是被告陈善军修补装置差错形成的,与我公司无关。「审判」本案审理中,经受案法院托付,大连市技术监督局判定确认:被告菲夫公司出售的油泵阀体总成中泵轮反向装置,致变速器油压不正常,形成磨擦片、制动带烧损。被告陈善军承修原告轿车属变速器大修,对此陈善军无修补资历。该车经专业单位修补修正,共付出修补费用18219.50元。车损至修正期间,原告租借桑塔纳型出租车运用,经有关部门估价判定,原告租车费用1200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为:原告郑善成与被告陈善军之间轿车修补联系现实。在有关管理部门核发运营许可证之前,被告陈善军私行运营轿车修补事务,承修原告轿车无相应的资质,故该修补轿车的民事行为无效,被告陈善军对此应承当差错职责,其因此收取的修补费2000元系非法所得,应予收缴(制裁决议另行制造)。原告郑善成与被告菲夫公司之间购销联系现实。被告菲夫公司出售油泵阀体总成中泵轮装反形成车损,且出售时菲夫公司未能阐明该总成的状况,系其未尽妥善阐明的职责。被告陈善军未对该总成进行查看即予装置,装置后又未经调试合格即允许车辆出厂运用,系其未尽妥善修补的职责。被告菲夫公司或被告陈善军,如善尽上述职责,即能防止发作本案车损的成果,上述二被告的差错行为,形成了原告车辆损坏的成果,已侵害了原告的产业,应依法一起承当民事职责。上述二被告就依据不同发作原因此发作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应各负悉数实行的职责,二被告之间建立不真实连带债款,原告要求上列二被告补偿经济丢失的恳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撑。上列二被告均辩称对车损无差错,不承当职责,缺少现实及法令依据,不予采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榜首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榜首款第(五)项、第二款,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榜首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榜首百三十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11月30日判定如下:一、被告陈善军、被告菲夫公司向原告郑善成补偿轿车修补费18219.50元,轿车租赁费12000元。二、对上述债款的清偿,上列二被告承当连带职责。「分析」本案在审理中关于怎么确认两个被告的职责争议很大,主要有两种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应由两个被告一起补偿原告的修车丢失。被告菲夫公司出售的轿车配件装置有瑕疵;被告陈善军修车时亦未能查看配件、调试车辆以消除配件危险,对车损成果的发作两个被告差错持平、职责适当,据此两个被告应各按50%的份额向原告补偿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