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妻子”有遗产继承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5:34
我国现在是不供认现实婚姻的,但对现实婚姻是要区别对待,主要是在1994年2月1日划了分水岭。所以关于现实婚姻的承继也是有所区别的。终究我国由于现实婚姻而发生的承继问题是怎样规则的。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
未挂号以夫妻名义日子,“妻子”有遗产承继权吗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处理成婚挂号,但男女两边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应归于现实婚姻,两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力责任,同居日子期间获得产业应归于夫妻共同产业,一方逝世后,另一方享有法定承继权。
【案情总结】
陈某和李某虽未处理成婚挂号,但男女两边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应归于现实婚姻,李某留传房产应由李春梅承继。
【案情】
1993年3月,陈某和李某摆酒“成婚”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但没有处理婚姻挂号手续。婚前李某有一对儿女,婚后两人没有再生育子女。
2013年4月11日,李某因病逝世,其子女要求承继留传下的房产,并以“陈某和李某不是合法夫妻”为由要求陈某从房子里搬出。
【不合】
关于该案中陈某能否承继李某留传房产存在二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陈某和李某没有领成婚证,不是合法夫妻,不能承继李某的房产。
第二种定见以为,陈某和李某虽未处理成婚挂号,但男女两边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应归于现实婚姻,李某留传房产应由李春梅承继。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5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从上述司法解说能够看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处理成婚挂号,但男女两边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应归于现实婚姻,两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力责任,同居日子期间获得产业应归于夫妻共同产业,一方逝世后,另一方享有法定承继权。而从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现已不供认现实婚姻,假如两边没有挂号而在一同日子,只能算同居联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力和责任。
该案中,陈某和李某以夫妻名义开端同居的时刻是1993年3月,依据上述司法释和《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则,陈某和李某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现已到达法定婚龄,两边均无爱人且没有制止成婚的疾病,应认定为现实婚姻,彼此享有夫妻间的权力和责任。
综上所述,李某子女的要求是无法律依据的,留传房产应由李春梅承继。
未挂号以夫妻名义日子,“妻子”有遗产承继权吗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处理成婚挂号,但男女两边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应归于现实婚姻,两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力责任,同居日子期间获得产业应归于夫妻共同产业,一方逝世后,另一方享有法定承继权。
【案情总结】
陈某和李某虽未处理成婚挂号,但男女两边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应归于现实婚姻,李某留传房产应由李春梅承继。
【案情】
1993年3月,陈某和李某摆酒“成婚”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但没有处理婚姻挂号手续。婚前李某有一对儿女,婚后两人没有再生育子女。
2013年4月11日,李某因病逝世,其子女要求承继留传下的房产,并以“陈某和李某不是合法夫妻”为由要求陈某从房子里搬出。
【不合】
关于该案中陈某能否承继李某留传房产存在二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陈某和李某没有领成婚证,不是合法夫妻,不能承继李某的房产。
第二种定见以为,陈某和李某虽未处理成婚挂号,但男女两边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应归于现实婚姻,李某留传房产应由李春梅承继。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5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从上述司法解说能够看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处理成婚挂号,但男女两边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应归于现实婚姻,两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力责任,同居日子期间获得产业应归于夫妻共同产业,一方逝世后,另一方享有法定承继权。而从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现已不供认现实婚姻,假如两边没有挂号而在一同日子,只能算同居联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力和责任。
该案中,陈某和李某以夫妻名义开端同居的时刻是1993年3月,依据上述司法释和《婚姻法》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则,陈某和李某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现已到达法定婚龄,两边均无爱人且没有制止成婚的疾病,应认定为现实婚姻,彼此享有夫妻间的权力和责任。
综上所述,李某子女的要求是无法律依据的,留传房产应由李春梅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