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偿还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6:35第一条 为进步对在粤外资金融组织外汇借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归还处理功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结汇、售汇、付汇处理办法》、《外债计算监测暂行规则》、《外债计算监测实施细则》、《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简化广东省外资金融组织外汇借款项下利息及费用归还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汇借款”是指经营地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外资金融组织(含其在粤分支组织,下称“债款银行”)对注册地在广东省的境内非金融组织(下称“借款人”)的外汇借款。
本规则所称“外汇局”是指国家外汇处理局广东省分局及辖内各中心支局。
第三条 外汇局授权契合条件的债款银行,自行核准其外汇借款项下利息及费用的归还。归还外汇借款的本金仍须凭外汇局核发的“本钱项目外汇处理事务核准件”处理。
第四条 债款银行向外汇局请求授权时,应供给以下材料:
1、请求报告;
2、债款银行外汇借款处理事务流程及内控准则;
3、经外汇局训练并经查核的内控人员(不少于2名),以及该组织相关事务主管名单。
第五条 债款银行应当在外汇局授权的范围内,自行核准本行外汇借款项下的付息以及相关借款费用的付出。
第六条 债款银行在核准本行外汇借款项下的付息以及相关借款费用的付出时,应当审阅以下材料:
1、对应借款的外债挂号凭据;
2、付息、付费通知书;
3、对应借款的本金提款凭据;
4、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表1)。
第七条 债款银行在核准上述利息及费用归还时,应当开立“外资金融组织付息/付费核准件”(见附表2,下称“核准件”),并严厉依照核准件为借款人处理利息及费用的划付手续。债款银行应将第六条所列材料的复印件和核准件相应联同时归档保存。
第八条 债款银行不得早于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到期日5个工作日为借款人处理相关购、付汇的核准手续。
第九条 借款人应首要运用自有外汇归还外汇借款项下利息和相关费用,缺乏部分能够购汇归还。
第十条 债款银行不得为借款人处理未在外汇局挂号的债款的付息以及相关借款费用的付出。
第十一条 债款银行应当按规则填写“ 银行外汇借款变化反应表”(见附表3),并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