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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条件变好可以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3:56
导读:离婚后因为母亲没有抚育才能,故将4岁的女儿交给父亲抚育。九年后,有了必定条件的母亲为了让处在芳华期的女儿健康生长,恳求法院改变抚育权归母亲。近来,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母亲的月收入及住宅状况,并参阅女儿的定见,驳回母亲的诉讼恳求。接下来就跟听讼网小编一同去看看这个事例吧。
母亲条件变好能够恳求改变女儿的抚育权吗
案情
因为没有抚育才能,4岁的女儿青青(化名)由抚育,不付抚育费。再婚后对孩子不论不问,对孩子不尽抚育责任,现在青青随奶奶日子,可是奶奶现在年事已高,对孩子在学习和日子上不能很好的照料。并且现在现已有了固定收入并有独自的住宅,现已具有了抚育孩子的条件。立刻到了芳华发育期的年纪,为了让孩子更好的生长,现在恳求法院改变孩子的抚育权归母。
他每月收入1000多元,且有安靖的居处,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生长。他和王丽是在1997年协议离婚的,离婚后为了孩子,他一向没有再生育子女,而王丽很少探视孩子,未能尽到母亲应尽的责任,故不同意王丽的诉讼恳求。
经法院问询,青青不愿意由母亲王丽抚育,想由父亲张强抚育。法院另查明王丽在2003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每月还借款798.9元,而王丽每月的收入为800余元。
法院判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爸爸妈妈和子女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免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许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爸爸妈妈对孩子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王丽和张强离婚后,应按照两边约好的协议实行,就青青的抚育问题,应以洽谈为宜,给孩子发明一个杰出的生长环境,以利于孩子的生长。现在张强有固定的收入,并与其爸爸妈妈日子在一同,更有利于孩子的抚育与教育,关于王丽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的建议,法院不予支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则,做出如上判定。
本文经过事例剖析的方法为您回答了相关问题,经过此事例咱们能够知道并不是条件变好就能恳求改变孩子的抚育权,孩子的志愿,改变孩子抚育权费的法定景象都是是否改变抚育权的参阅要素,假如您有类似的状况能够参照了本文,可是详细状况需求详细剖析,不能混为一谈,假如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在线咨询,由专业律师律师针对您的状况给您详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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