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协议无法判夫妻一方单独偿还债务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3:04
夫妻离婚的时分除了要对一起财产进行切割外,假如有债款未归还的,应该对债款怎样归还进行约好,假如在离婚协议书是约好债款由一方归还的,那么离婚协议无法判夫妻一方独自归还债款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离婚协议一方独自归还债款法院判定无效
事例
2004年末至2005年6月间,原告钱*生应被告姚*军、李*荣的约请,到其上海回头物流有限公司作业,作业期间,二被告以公司发货量大,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原告钱*生告贷为其垫支运费。2005年7月1日,经原被告两边结算,原告钱*生合计为被告垫支运费11.46万元,并由被告姚*军于当日立下欠据一张,利息按一分核算,于2006年春节前还清。但是,被告至今未归复原告告贷。被告姚*军与被告李*荣于2001年12月16日挂号成婚,2006年5月8日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两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好:姚*军所借钱*生现金由姚*军自己担任,李*荣前后不负担任何职责。
剖析
被告姚*军、李*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钱*生告贷用于两被告一起运营的货运公司事务开支,属夫妻一起债款。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好该笔债款由被告姚*军担任归还,不契合法令相关规矩,依法不能对立债权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定。
二、夫妻一起债款确定的难点
1、关于对立法本意正确了解的问题
前述司法解说第24条是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视点来规矩的,侧重于维护买卖安全和社会诚信。但作为对《婚姻法》的解说,实践中应结合立法本意了解和适用。《婚姻法》第41条的规矩,夫妻一起债款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或一方为保持一起生活需求,或出于一起生活意图从事运营活动所引起的债款。《婚姻法司法解说(三)》(征求意见稿)的第18条从前规矩:“离婚时,夫妻一方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由两边一起归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款根据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一起生活、运营。”惋惜的是,该条款在最终颁布实施时被删去了。但该条款所表现的精力契合立法本意,应在审判时加以表现。即相关债款能否确定是夫妻一起债款,要环绕是否根据夫妻合意或夫妻一起运用这一宗旨展开审判作业,比方依职权自动查询、核实根据、搜集直接根据等。
2、关于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规范问题
现在,法院在确定夫妻一起债款问题上常呈现相似案子判定不同的现象,为防止这种现象的发作,笔者以为应当对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规范进行一致。即应建立 “以一起运用为确定根底,以推定规矩为弥补”的确定规范。所谓“一起运用”包括两层意义:一是夫妻一起债款应源于两边一起生活的需求。只需客观上是为了夫妻一起生活,不管是否通过夫妻合意,均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另一层意义是夫妻两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两边名义出具借单,即便该告贷未用于一起生活,也应视为夫妻一起债款。所谓“推定”是指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验债款并非一起债款,则推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建立推定规矩是为了维护好心第三人而对举证职责的所作的分配,并没有改动夫妻一起债款的实质。但在适用推定规矩时需求仔细检查债款的真实性及用处,对其进行归纳判别。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离婚协议一方独自归还债款法院判定无效”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婚姻法的规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借的债款应该由两边一起承当,婚姻协议中由一方独自承当是无效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