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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故意伤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5:12
如今各种刑事案子十分多,有大部分的刑事案子都会涉及到上诉的状况。那么刑事上诉状成心伤害怎样写?有没有相关的上诉状文书?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世某,男,1995年2月10日出世,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美贯村38号。2014年5月18日因涉嫌成心伤害罪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拘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定书之判定,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
恳求贵院依法改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定书之判定,并给予上诉人减轻处分。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定确认现实差错。
一审判定确认上诉人“王世某、王继某、唐电某等人见状,便赶到水利沟旁,朝水中仍砸石块”这一现实是彻底差错的,本案没有充沛根据证明上诉人“朝水中仍砸石块”这一现实。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侦办阶段的供述。
上诉人在侦办阶段合计做了三次《讯问笔录》,每次均没有供认自己参加了路上的阻拦行为;当三位受害人黄嘉某、练政某及肖晓某落水后,更没有向河里抛掷石块,只是在路周围安身观看。
2.王贻某在侦办阶段的供述。
这儿首要论述一个现实(细节):案发时悉数同案犯被王贻某分成了两组:一组是在桥边上,其间有王贻某、王继某、‘亚板”(王家某)及“亚海”(王世某),即王贻某与三个海口人(被告王世某、王继某及王家某)在一同;另一组在间隔桥十米的公路上(黄文超家斜对面),包含符新某、唐电某、林某及唐闻某等人。
在清楚上述现实后,再来剖析王贻某在《讯问笔录》中的所言:2013年11月2日的《讯问笔录》“其时斜坡处的中心停放有填桥没有用完剩余的石块,我就用临高话对站在我周围的那两个海口人说要是不行,咱们就那石头来砸他们,站在我周围的两个海口市人不明白听临高话,我就一个人拿起了脚下的一个石砖,我看了周围的两个海口市人没有去拿石头,我就把手中的石头放在了地上。”中,他只提及到了身边有两个海口人,且这两个人均没有遵从王贻某的话,没有向河里扔石头;根据后边同案人符新某的《讯问笔录》,能够确认这两个人是王继某及王家某,上诉人王世某不在其间,即不在案发现场。这也在他同日所做的《讯问笔录》中“问:第三人掉到河里后,你们傍边有没有人持石头或石块砸他们?答:我不清楚”得到证明。
结合案发时王贻某与上诉人在一同(分在一组)的现实,其《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3.符新某在侦办阶段的供述。
在他的2013年10月31日第2次《讯问笔录》有这样的内容:“问:三个年轻人连车带人掉进水后是谁往水利沟砸石头的?答:我是听到亚海(王世某)、亚板(王家某)说用石头砸,但我没有亲眼看到他们用石头砸”。
2013年10月31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有这样的内容:“问:亚板、亚海两人去哪里了?答:我没有看到他们两个人,他们两应该躲在路周围树林里了吧。”。
根据符新某的上述供述可清楚以下现实:1)案发时上诉人不在现场;2)他并没有亲眼见到上诉人“朝水中仍砸石块”;3)由于上诉人案发时不在现场,结合上述王贻某在侦办阶段的供述“案发时在他身边只看到两个海口市人”,就能清楚的得出如下定论:上诉人不行能参加阻拦行为,也不行能向河里扔石块!
4.王继某在侦办阶段的供述。
根据一审判定确认的王继谷供述:“我和唐电某等人捡路周围的红砖、石块向河里乱扔,而且咱们悉数都说砸死他们,有些人没有拿石头丢砸的,也跟着一同喊”,能够清楚地清楚以下三个现实:1)他没有见到上诉人向河里扔石块;2)有一部分人没有扔石块;3)根据上诉人、王贻某及符新某的供述,在没有扔石块的人群中就应当包含上诉人。
相同,结合案发时王贻某与上诉人在一同(分在一组)的现实,其《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5.唐电某在侦办阶段的供述。
(1)他的供述与其他同案犯王贻某、符新某、王继某的供述在上诉人是否施行了“向河里扔石块”这一现实上是不共同的;(2)他与王世某不是分在一组,因而,不行能了解上诉人从事了哪些行为;(3)根据他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问:你地点的方位,周围还有谁?答:天亮,我没有留意是谁比较接近我”,案发当晚天很黑,以至于谁接近他都看不清,又怎样能看清不是在一组的上诉人有向河里抛掷石块的行为呢?因而,上述三个情节均证明他的供述“阿海也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往河里扔”是不行采信的。
6.唐闻某在侦办阶段的供述。
相同证明他的供述“我还看到阿海、王继某到桥边捡起石块往水里砸”也是不行采信的,理由同上(唐电某的)。
依上所述,一审法院确认的“经查,该现实(被告王世某参加在洋通桥拦路及扔石头)有被告人王世某及其同案犯王贻某、王贻某、唐电某、唐闻某在侦办阶段的供述予以证明,故该辩解及辩解定见(关于被告王世海没有参加在洋通桥拦路及扔石头)与查明的现实不符,不予采用”是彻底差错的。
二、一审判定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依法减轻改判。
1.上诉人并不具有“朝水中仍砸石块”这一加剧处分情节,前现已胪陈,此处不再累述。因而,一审判定确认“被告人王世某在被害人肖晓某等人落水后持石头向其扔砸,在共同违法中行为的活跃性及片面恶性相对其他从犯较大”是差错的。
2.被害人关于本身的逝世成果应当承当部分职责,据此,应当依法减轻关于上诉人的处分,理由如下:
(1)被害人落水前,存在以下现实:1)驾驶员黄嘉某载练政某及肖晓某两个人,归于违法超载,导致遇到紧迫状况时处理不及时。2)车速过快(超越60公里每小时),紧迫刹车时,呈现事端。
(2)被害人落水后,驾驶员黄嘉某在救起练政宏后,忽视了再救肖晓某!他也没有奉告及提示其他人对肖晓璐进行施救,终究导致不会水性的肖晓某不幸身亡。
据此,一审判定确认“对被告人王世海的辩解人关于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作存在差错的辩解定见,据理缺乏,也不予采用”是差错的。
3.从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情绪来看。上诉人在第一次承受公安机关侦办人员的问询时,就毫不隐秘地照实告知了自己的违法现实,而且从头到尾供述共同、安稳,没有一点点的幸运躲避法律制裁的心思,上诉人一审时当庭表明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这些足以充沛说明被告人认罪情绪是活跃和诚实的。
根据上面一、二所述理由,上诉人违法情节并不严峻,悔罪情绪诚实,有自认罪情节,系初犯、偶犯;且受害人存在部分差错。但一审法院并没有对上述情节给予充沛的考虑,终究导致量刑过重。
综上,上诉人以为一审判定确认现实不清,量刑过重。为此,特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给予上诉人减轻处分。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如今成心伤害的案子比较多,遇到这种状况肯定是作为刑事案子进行处理,上诉状必定要写的有理有据,现实清楚,也能够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您或许家人、亲朋的状况比较复杂,需求法律服务,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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