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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清算】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20:21

外资公司清算】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作业的处理,维护债款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利用外资作业的展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市状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由本市批阅机关赞同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令、行政法规履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呈现下列景象之一时,对财物、债款和债款等进行的整理结算:
(一)运营期满;
(二)经原批阅机关赞同企业闭幕或许人民法院判定、裁定安排判定提早中止合同、规章;
(三)被原批阅机关依法撤消;
(四)被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条清算分一般清算和特别清算。
企业董事会或许联合处理委员会等权利安排(以下简称企业权利安排)能够自行安排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适用一般清算程序。
企业权利安排不能自行安排清算的,或许依照一般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呈现严峻妨碍,企业权利安排、投资者或许债款人向原批阅机关恳求特别清算的,适用特别清算程序。
企业被依法责令封闭而闭幕进行清算的,依照本规则有关特别清算的规则处理。
第六条企业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以经赞同的合同、规章为根底,依照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准则进行。
第七条企业自开端清算之日起,应当中止展开新的运营活动。
第八条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财物不能够赔偿债款,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清算程序中止。
第九条市外资处理部门主管企业清算作业。
第二章 一般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十条一般清算开端的日期:
(一)运营期满之日;
(二)原批阅机关赞同企业闭幕之日,或许人民法院判定、裁定安排判定提早中止合同、规章之日。
第十一条企业清算从开端清算之日起至向原批阅机关提交清算陈述之日止,期限为180日。确有特殊状况需求延期的,应当在清算期限界满前15日由清算委员会向原批阅机关提出恳求,但延伸期限不超越90日。
第二节 清算安排
第十二条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利安排安排建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端之日起15日内建立。
第十三条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并设主任一人。清算委员会组成后应当报原批阅机关存案。
清算委员会成员由企业权利安排在企业权利安排成员中选任,或许延聘我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等有关专业人员担任。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有债款人代表以及市外资处理部门代表参与。
清算委员会主任由企业权利安排录用。
经企业权利安排赞同,清算委员会能够延聘作业人员处理清算的详细事宜。
第十四条清算期间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替换清算委员会成员:
(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
(二)债款人恳求改变并确有正当理由;
(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损失行为能力或许逝世。
第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责任:
(一)整理企业产业,编制财物负债表和产业清单及有关报表,拟定清算计划;
(二)布告告诉不知道债款人并书面告诉已知债款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断的事务;
(四)提出产业作价和核算根据;
(五)清缴所欠税费;
(六)整理债款、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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