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恶意撤诉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获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6:49
浙江丽水人潘某欠了吴某30万元,而一起丽水市政公司又欠了潘某一笔工程款。为了不还吴某的欠款,潘某居然歹意向法院撤回了其与市政公司之间的工程款诉讼。吴某屡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近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以为原告吴某行使代位权合理合法,予以支撑。2006年6月,吴某因与潘某发作假贷胶葛而起诉至莲都区法院,同年10月,法院判令潘某偿还吴某30万元告贷及其利息。判定收效后,潘某非但不偿还告贷,还于2006年8月撤回其对市政公司31万多元工程款诉讼。因为潘某的不活跃作为,使吴某的债务长时间得不到实行。吴某得知潘某有债务却不活跃追讨的状况后,以市政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应当支交给潘某的工程款直接支交给自己。通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定:市政公司在判定收效后5日内代位清偿潘某所欠吴某告贷31万多元及利息,并承当案子受理费。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债务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力而害及债务人的债务时,债务人为保全自己的债务,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务的权力。在本案中,潘某作为与吴某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的债务人,既不实行此案的收效判定,又歹意撤回其对被告的工程款诉讼,意图在于躲避还款,致使吴某享有的债务不能得到完成,应认定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吴某行使代位权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