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举证有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1:46
行政复议第三人举证有什么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同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该条确认了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复议的资历要件,又清晰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一般举证职责,即供给依据证明其是否与被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儿需求留意的两个问题是:榜首,怎么了解“利害关系”。第二,经复议机关告诉而参与复议的第三人还有没有必要供给依据证明其是否与被请求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呢对 于这儿“利害关系”的了解,在此以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了解。首要它是一种片面利害关系规范,即这种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片面上以为的利害关系,而非是一种客观 存在的利害关系。再者这种利害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法律所认可和维护的利害关系,不包括不为法律所认可和维护的单纯的反射利益,如因政府拓展马路而受影响的经营利益,因政府规划而给房地产带来的增值。上述利益有必要实际存在,并有被影响的实际可能性。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此以为经复议告诉而参 加复议的第三人一般不需求供给依据证明其是否与被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是上文说到的处于分配位置的第三人破例,他们有必要承当举证职责。如上所说,“利害关系”主要是一种片面利害关系规范,终究的检查权仍是在于复议机关。已然复议机关告诉第三人参与行政复 议,那么现已对第三人是否有资历参与复议活动进行了检查;再者,就中国公民现在对诉讼或许复议的情绪来讲,大部分人仍是不肯参与的,假如终究的结果与第三人的权力与责任没有太大的影响的话,那么第三人是底子不肯参与到复议活动中来的。假如还要再加上承当举证职责,那愈加不利于鼓舞第三人积极参与到现已开端 的复议活动中。需求指出的是,经复议机关告诉参与的第三人对与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用承当举证职责并不等于参与到复议中后对其他事项也不用承当举证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同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该条确认了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复议的资历要件,又清晰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一般举证职责,即供给依据证明其是否与被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儿需求留意的两个问题是:榜首,怎么了解“利害关系”。第二,经复议机关告诉而参与复议的第三人还有没有必要供给依据证明其是否与被请求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呢对 于这儿“利害关系”的了解,在此以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了解。首要它是一种片面利害关系规范,即这种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片面上以为的利害关系,而非是一种客观 存在的利害关系。再者这种利害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法律所认可和维护的利害关系,不包括不为法律所认可和维护的单纯的反射利益,如因政府拓展马路而受影响的经营利益,因政府规划而给房地产带来的增值。上述利益有必要实际存在,并有被影响的实际可能性。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此以为经复议告诉而参 加复议的第三人一般不需求供给依据证明其是否与被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是上文说到的处于分配位置的第三人破例,他们有必要承当举证职责。如上所说,“利害关系”主要是一种片面利害关系规范,终究的检查权仍是在于复议机关。已然复议机关告诉第三人参与行政复 议,那么现已对第三人是否有资历参与复议活动进行了检查;再者,就中国公民现在对诉讼或许复议的情绪来讲,大部分人仍是不肯参与的,假如终究的结果与第三人的权力与责任没有太大的影响的话,那么第三人是底子不肯参与到复议活动中来的。假如还要再加上承当举证职责,那愈加不利于鼓舞第三人积极参与到现已开端 的复议活动中。需求指出的是,经复议机关告诉参与的第三人对与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用承当举证职责并不等于参与到复议中后对其他事项也不用承当举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