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2:08原告魏建诉被告北京华路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路讯公司)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24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建的托付代理人金有核、被告华路讯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朱小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魏建诉称:2002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协议中两边约好:原告所具有的SUNY ERP软件著作权有用期内,原告将软件著作权中的运用权、运用答应权、取得酬劳权、转让权,以及其他一切可转让的著作权转让给被告。待转让完结后,软件著作权人变更为被告。一起鉴于原告在此之前已将涉案软件授权于“上海信德勤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勤公司”)运用,协议中还规则,在两边签署协议之日起,原告应停止对“信德勤公司”运用涉案软件的授权,以确保对该软件完好的一切权。因而,在协议收效前一日,原告即与信德勤公司方面签署了停止软件运用授权的协议。一起,被告还与“信德勤公司”签署了《商业合同转让协议》、《聘任意向书》以及《固定资产买卖合同》并已悉数实行结束。在协议收效后,原告即依照协议约好将软件交给给被告,在软件转让结束后,被告就开端对软件行使运用权,原告一向敦促被告实行付款责任,被告一向未付,并在三个月后,忽然告诉原告要求退回软件,并停止协议,其时考虑到软件本身版权的安全,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软件暂时回收保管,在此之后,原告一向要求被告实行协议责任,但被告一向以各种托言延迟、回绝。被告的这种严峻违约行为已给原告形成巨大损失。故原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1、持续实行《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付出原告协议价款154万元;3、承当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建议,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依据:1、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证明涉案软件的协议转让价格及相关合同权力责任。2、合同书,证明被告实践具有本案涉诉软件。3、商业合同转让协议、聘任意向书、固定资产买卖合同,证明被告对原告的全面收买及与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的关联性。4、补正告诉书,阐明被告处理搬运挂号有关事宜的责任。
被告华路讯公司辩称:两边签署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已免除,原告无权要求付出协议价款。两边于2002年5月10日签订了《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第七条清晰约好:“软件交给后,甲乙两边应在30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或其托付机关处理计算机软件权力搬运存案手续。”第十条清晰约好:“本协议项下软件转让应该在本协议签署收效后60日内完结。本协议第七条所述之软件权力搬运存案手续完结视为软件转完结。”因为该协议方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则,未能在上述期限经过存案,转让未能完结,被告于2002年8月28日要求免除合同,2002那9月4号原告与被告书面承认合同免除。因而,鉴于两边签署协议已免除,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好,被告没有付出协议价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