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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7:11
【告贷合同胶葛】这两起告贷合同胶葛案子是否应当兼并审理?
我院受理了甲银行诉乙绸厂、丙纺织厂两件告贷合同胶葛案。经审查,乙绸厂别离两次向甲银行告贷,告贷金额、还款期隈均不相同,但该两份告贷合同均由丙纺织厂出具的一份最高额确保合同作担保。因乙绸厂和丙纺织厂到期未履行义务,甲银行别离向法院申述。在对两份合同是别离受理仍是兼并受理的问題上,产生了定见不合。一种定见以为,两份告贷合同虽然是各自独立的,但担保法律关系同一,是同一担保合同项下的别离告贷,应并案受理;另一种定见以为,虽担保法律关系同一,但依据从合同附归于主合同的原理,且主合同的首要条款不尽相同,应按原告的申述别离受理。
请问哪种定见正确?
咱们以为,来信中的第一种定见是正确的。
诉的标的兼并的含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时刻和费用、完成诉讼的经济与功率,并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子作出彼此对立的判定。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签订了两份告贷合同,虽然合同中的金额、还款期限等均不同,可是归于同一性质的胶葛。对此,人民法院能够兼并审理,也能够分隔审理。而当触及确保人丙时,因丙供给的担保系最高额确保,依据担保法第十四条的规则:“确保人与债务人能够就单个主合同别离缔结确保合同,也能够协议在最高债务额度内就必定时间接连发作的告贷合同或许某项商品交易合同缔结一个确保合同。”最高额确保便是当事人就在必定时间内接连发作的若干合同,缔结一个确保合同予以担保的行为。丙就乙与甲的该两份告贷合同供给了一份确保合同,此刻,本案应当兼并审理,而不宜别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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