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行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0:46
一、代位求偿权的获得关于稳妥代位求偿权的获得办法,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当然代位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获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需稳妥人向被稳妥人给付稳妥金后即可主动获得代位求偿权;另一是恳求代位主义,即稳妥人向被稳妥人赔付后并不能主动获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稳妥人明示地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危害补偿恳求权让渡给稳妥人,稳妥人方能获得代位求偿权。两种立法例各有千秋。当然代位主义简捷明晰,以理赔为稳妥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仅有要件,能促进稳妥人简化理赔程序,进步理赔功率,且有助于稳妥人尽速向第三人追索,保护自身产业权益。但当然代位主义对有关危害补偿恳求权让与的时刻、规模均不行清晰,常使第三人混杂补偿金给付目标和给付规模。而恳求代位主义虽清晰了补偿恳求权的让与时刻与规模,却使稳妥人代位求偿权的获得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被稳妥人,简单形成实践操作的推诿与磨蹭,影响稳妥理赔的功率。我国稳妥法第44条第1款规则:“因第三者对稳妥标的的危害而形成稳妥事端的,稳妥人自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规模内代位行使被稳妥人对第三人恳求补偿的权力”。可见,我国稳妥立法选用的也是当然代位主义,只需稳妥人付出了稳妥补偿金,就相应获得了向第三人恳求补偿的权力,而无须被稳妥人承认。但在我国稳妥业务实践中,稳妥人在付出稳妥金的一起,往往要求被稳妥人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让与书,作为被稳妥人将对第三人危害补偿恳求权让渡给稳妥人的有用证明。笔者以为,在当然代位主义实施“法定受让”的情况下,权益让与书或相似声明的签署与否不影响稳妥人获得代位求偿权。权益让与书至多只能起一个承认补偿金额与补偿时刻的辅证效果,对稳妥人代位求偿权的获得并无实际含义。在海上稳妥实务中,稳妥人常要求被稳妥人签发“代位求偿权证书”(Subrogation Form),代位求偿权证书可能在稳妥赔付前签发,也可能在稳妥赔付后签发,如果在稳妥赔付后签发,一般与被稳妥人收到稳妥金的收据兼并,称为“收据及代位求偿权证书”(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那么,“代位求偿权证书”在稳妥代位求偿权的获得上终究起了什么样的效果呢?理论界有两种爱憎分明的观念:一说以为该文件是稳妥人获得和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性法令文件,一起,该文件作为获得代位权的时刻证明,在核算时效时发挥着重要效果,缺此,稳妥人不能有用行使代位权;另一说则以为,不管代位求偿权证书是否签具,稳妥人代位求偿权于稳妥人付出稳妥金时即已建立,被稳妥人签署的“代位求偿权证书”只起证明代位求偿权的获得及其规模的辅证效果。笔者以为,对此问题应作具体分析:在实施当然代位主义的国家,理赔是稳妥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仅有条件,因而不管代位求偿权证书于何时签发,稳妥代位求偿权的获得时刻均应锁定为稳妥人给付稳妥金之时起;在实施恳求代位主义的国家,稳妥人代位求偿权的获得受制于被稳妥人的意思表明,此刻由被稳妥人签发的代位求偿权证书便具有决定性含义,稳妥人代位求偿权的获得时刻应以代位求偿权证书的签发时刻为准。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稳妥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终究应以稳妥人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稳妥人的名义行使?理论界向来对此存有争议,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念:1、以被稳妥人的名义行使。该观念以为,稳妥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是建立在被稳妥人对第三人危害补偿恳求权的基础上的,稳妥人自身与危害补偿现实并无利害关系,他仅仅在赔付了被稳妥人的丢失后,代位被稳妥人向第三者行使恳求权。稳妥人行使的权力是法定受让的债务,其实质与被稳妥人享有的危害补偿恳求权并无二致,因而代位求偿权并没有赋予稳妥人新的独立的权力,仅仅答应稳妥人享有被稳妥人对第三者权力的利益,所以稳妥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有必要以被稳妥人名义进行。此观念得到英国很多判例的佐证。这种代位权的行使办法,被有些学者形象地称为稳妥人仅仅是“踏进了被稳妥人的鞋里”(steps into the shoe)。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