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青海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20:09
发布部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1998]7号  《青海省股份协作制企业暂行方法》现已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履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安排和行为,促进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开展,根据本省实际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本省建立的股份协作制企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股份协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员工出资为主或许悉数由企业员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产业,协作劳作,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享有由股东出资构成的悉数法人产业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职责。股份协作制企业以其悉数法人产业,依法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有必要依照本方法拟定企业规章。企业规章对企业、股东和非股东在职员工具有约束力。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运营范围由企业规章规则,并依法挂号。企业的运营范围中归于法令、法规约束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赞同。    第六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运用公司称号的,应当在其称号中标明\'协作公司\'字样。    第七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企业运营管理和社会行政管理实施别离准则。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运营管理权,由出资人依照本方法和企业规章,按出资人所占股份总额的份额行使。对股份协作制企业的经济社会等政府行政管理,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分担任,法令、法规和省及地、州、市还有规则在外。 第二章 建立    第八条 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必定人数的股东;(二)有最低限额的注册本钱;(三)有股东一起拟定的企业规章;(四)有企业的称号和标准的安排安排;(五)有固定的出产运营场所和必要的出产运营条件。    第九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员工股东不得少于8人。非股东在职员工不得超越企业在职员工总数的20%。    第十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建立分为建议建立和改制建立两种。建议建立,是指由2名以上建议人按本方法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改制建立,是指对现有企业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则进行清产核资、清楚产权和财物评价承认后,按本方法改制为股份协作制企业。    第十一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规章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称号和居处;(二)企业类型;(三)运营范围;(四)注册本钱;(五)股东的出资方法和出资限额;(六)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员工的权利和职责;(八)股份获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九)企业的安排安排及其发生的方法、职权、议事规则;(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发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十一)财政管理制度和赢利分配方法;(十二)企业的闭幕事由和清算方法;(十三)企业规章修订程序;(十四)股东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注册本钱数额应当与运营范围相适应,注册本钱的最低限额依照企业法人挂号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三条 股东能够用钱银出资,也能够用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或许土地运用权。有必要进行评价,核实产业,不得高估或许轻视作价。土地运用权的评价作价,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越企业注册本钱的20%,国家对选用高新技能成果有特别规则的在外。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团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国有财物、团体财物能够作为借入财物,也能够由本企业员工出资购买。国有财物、团体财物作为借入财物的,由改制后的股份协作制企业按规则向其主管部分或许出资主体交纳财物占用费。财物占用费费率由国有财物管理部分和团体财物管理部分会同原企业主管部分、财税部分确认。    第十五条 改制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须经财物所有权人或许财物所有权人代表赞同,员工(代表)大会经过,并由企业向有关部分提出恳求,经审阅赞同后向企业挂号机关处理建立挂号。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的改制建立批阅,由省级主管委、办、厅、局或许授权的控股(集团)公司和财物运营公司担任。州、地、市、县属企业的改制建立批阅,由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分担任。    第十七条 处理股份协作制企业建立挂号,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恳求陈述;(二)改制建立的批阅文件;(三)企业规章;(四)验资陈述;(五)股东的名字、居处;(六)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七)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挂号机关应当自接到股份协作制企业建立的恳求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方法规则的条件作出核准挂号或许不予核准挂号的抉择。企业挂号机关对核准挂号的,发给企业经营执照。 第三章 股份设置及转让    第十九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股份分为个人股、法人股。个人股是指本企业员工和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出资入股所构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该个人享有。法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安排出资入股所构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该法人享有。    第二十条 团体企业改制建立股份协作制企业时认定为原团体企业整体离退休员工团体共有的财物,能够折合为股份,建立团体共有股。其股权由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分指定的安排代为行使。团体共有股股权行使和收益分配的管理方法,由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另行规则。    第二十一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整体员工股东持股总额准则上不得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1%。建议建立的股份协作制企业,员工个人入股的限额由企业规章规则。改制建立的股份协作制企业,员工个人入股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改制前上一年度本企业员工个人均匀薪酬额。    第二十二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与法人持股总额算计不得超越企业股本总额的49%。    第二十三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由企业股东大会抉择,但最低不得低于员工股东个人均匀持股额的3倍;运营层的持股额能够超越总股本的50%。    第二十四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不发行股票,由企业向股东出具股权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凭据和获得股利的根据。股权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称号;(二)企业挂号日期;(三)企业注册本钱;(四)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股份协作制企业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建立后,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员工股东调出、辞去职务、开除、退休、逝世等状况,可由企业按企业规章规则或许股东大会抉择处理。    第二十六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股东能够转让其股份,企业股东(包含非员工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但股份转让份额、数额受本方法第 九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和第 二十三条规则的约束。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脱离本企业后的会计年度内,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四章 安排安排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权利安排,行使下列职权:(一)抉择企业运营政策和出资计划;(二)推举和替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许董事,并抉择其酬劳事项;(三)推举和替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抉择其酬劳事项;(四)审议赞同董事会或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陈述;(五)审议赞同监事会的陈述;(六)审议赞同企业的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决算计划;(七)审议赞同企业的赢利分配计划和补偿亏本计划;(八)对企业添加、削减注册本钱,以及兼并、分立、破产、闭幕和清算等事项作出抉择;(九)修正企业规章;(十)企业规章规则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招集。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于举行股东大会15日曾经或许企业规章规则的时间内担任将举行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告诉整体股东。股东大会分为定时和暂时两种。定时股东大会和暂时股东大会应当依照企业规章的规则准时举行。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举行暂时股东大会:(一)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二)10%以上的员工股东恳求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为必要时;(四)监事会提议举行时。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选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法。股东大会对本方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除推举和替换董事外,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十)项进行表决,应当选用一人一票方法,作出的抉择,有必要经到会股东大会的股东半数以上经过。股东大会对本方法第 二十八条第(九)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选用一人一票方法,作出的抉择,有必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经过。股东大会对本方法第 二十八条第(二)项中的推举和替换董事和第(八)项进行表决,应当选用一股一票方法,作出的抉择,有必要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经过。    第三十一条 规划较大的股份协作制企业,能够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人数为3至19人,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成员人数由企业规章规则,其间员工股东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规划较小的股份协作制企业,能够不建立董事会,只设履行董事。履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改制建立的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必要经股东大会推举表决经过。法定代表人提名人应当由企业员工民主引荐,必要时能够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分提名。建议建立的股份协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政担任人的发生方法,由企业规章规则。    第三十三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董事会、司理、监事会的职权,能够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则,由企业规章规则。股份协作制企业履行董事的职权,由企业规章规则。股份协作制企业董事会、司理(厂长)、监事会、履行董事的职权,不得与股东大会的职权相冲突。    相关法规:        第三十四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抉择承当职责。董事会的抉择违背法令、法规、规章或许企业规章,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参加抉择的董事对企业负补偿职责。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标明贰言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革除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董事、履行董事、司理(厂长)、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婪、贿赂、侵吞产业、移用产业罪或许损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履行期满未逾5年,或许因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履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因运营不善而亏本的企业的董事或许履行董事、司理(厂长)并负有个人职责的,自脱离该企业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经营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职责的,自该企业被撤消经营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的相当于本地区员工年均匀薪酬3倍以上数额的债款到期未清偿。股份协作制企业违背前款规则发生的董事、履行董事、司理(厂长)、监事为无效。    第三十六条 董事、履行董事、司理(厂长)、监事不得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本企业有竞赛联系的事务或许从事危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董事、履行董事、司理(厂长)、监事违背法令、法规、规章或许企业规章规则,给本企业、股东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章 财政会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依照法令、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分的规则,建立本企业的财政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造财政会计陈述,并于举行股东大会的20日曾经置备于企业,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税后赢利应当按下列次序分配:(一)被没收财政损失和因违背税法规则付出的滞纳金和罚款;(二)补偿上年亏本;(三)提取赢利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到达注册本钱50%时可不再提取;(四)提取赢利的5%至10%列入法定公益金;(五)经股东大会抉择提取恣意公积金;(六)提取分红基金。    第四十一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公积金用于补偿亏本、扩展出产运营或许转增企业本钱。法定公积金转为企业本钱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本钱的25%。    第四十二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公益金,用于本企业员工的团体福利。    第四十三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分红基金,依照股份分配。 第六章 兼并、分立、破产、闭幕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兼并或许分立,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抉择,并告诉债款人。原企业的债款、债款由兼并或许分立后的企业承当。    第四十五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第四十六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因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闭幕:(一)企业规章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许企业规章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出现时;(二)股东大会抉择闭幕;(三)因企业违法而被吊销。    第四十七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依照本方法第 四十六条规则闭幕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则建立清算组,做好清产和清偿各种债款的作业。    第四十八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陈述,经赞同挂号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许财物评价安排验证后,报原企业挂号机关恳求刊出企业挂号,并予以布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的详细使用问题,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担任解说。    第五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