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16:55
因旅行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形成旅行者人身危害、财产损失,旅行者挑选要求旅行经营者承当违约职责或许侵权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挑选的案由进行审理。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网为我们收拾的相关材料。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旅行合同纠纷事例
一、扼要案情
原告冯某诉称,2004年6月9日,原告所在单位组织职工与被告深圳市某世界旅行社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团体旅行合同,合计45人参团旅行。2004年6月24日,成某、冯某作为参团人员按照被告告诉要求出游。当旅行进行到第三天的下午,原告乘坐被告组织的旅行大客车在上海市延安高架桥上因违背车辆安全操作标准,撞车后失控翻车,车上的乘客遭到不同程度的危害。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确定,被告组织的大客车因违背操作规程形成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悉数职责。
原告冯某系重伤者之一,其3/4~6/7椎间盘杰出致残,身体和胳膊留下大面积的创伤性疤痕,丧失了劳动能力10%,经司法鉴定,冯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为此,冯某恳求法院判令被告:
1、合同违约,并承当违约补偿职责;
2、付出残疾补偿金;
3、付出被抚养人日子费;
4、付出后续医治费;
5、付出精力抚慰金;
6、付出误工费;
7、付出住院膳食补贴费。
被告辩称,被告全面履行了合同职责,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签定旅行合同后,按照旅行业办理规则托付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承当地接职责,地接社则租借专业旅行车队即安徽滁州市某旅行轿车有限公司的旅行大客车承当交通运输使命。原告乘坐的上述车辆发作交通意外后,被告及时采纳办法,组织救治、后续医治、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有关稳妥理赔办法,先后屡次往复上海等地,但终因原告以为补偿标准的适用问题而回绝向稳妥公司理赔。原告的损伤成果是虽然是因为交通意外事故形成的,可是被告对此既无差错也无违约,本案属交通事故危害补偿,应当按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原告的诉求不契合法律规则,据此,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二、审判成果
2005年9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90、1091号民事判定,以为:
1、二个原告所在单位与被告签定的《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判定由被告深圳市某世界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乐成某付出残疾补偿金、误工费人民币、住院膳食补助费;
2、驳回原乐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三、分析
本案是在旅行过程中发作的一同特别交通事故,其特别性表现在,本案的受害者(原告)没有沿袭人们以往的习气思想与做法将闯祸车辆所在单位作为闯祸者告上法院,而是将与其所在单位签定旅行合的同旅行社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本案是触及数个法律关系的新类型案子。本案从原告的诉求看,触及合同之诉、侵权之诉两个彻底不同之诉的法律关系。鉴于本案的特别性,在人们的日子中又常常遇到,因而,有必要对该案进行仔细的研习,以寻求既契合法律规则,又契合客观实践的处理途径,一起,讨论该案的判定成果对处理同类型的民事案子具有必定的影响和辅导、学习含义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我们收拾的相关材料。因第三人的行为形成旅行者人身危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当职责;旅行经营者、旅行辅佐服务者未尽安全保证职责,旅行者恳求其承当相应弥补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旅行合同纠纷事例
一、扼要案情
原告冯某诉称,2004年6月9日,原告所在单位组织职工与被告深圳市某世界旅行社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团体旅行合同,合计45人参团旅行。2004年6月24日,成某、冯某作为参团人员按照被告告诉要求出游。当旅行进行到第三天的下午,原告乘坐被告组织的旅行大客车在上海市延安高架桥上因违背车辆安全操作标准,撞车后失控翻车,车上的乘客遭到不同程度的危害。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确定,被告组织的大客车因违背操作规程形成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悉数职责。
原告冯某系重伤者之一,其3/4~6/7椎间盘杰出致残,身体和胳膊留下大面积的创伤性疤痕,丧失了劳动能力10%,经司法鉴定,冯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为此,冯某恳求法院判令被告:
1、合同违约,并承当违约补偿职责;
2、付出残疾补偿金;
3、付出被抚养人日子费;
4、付出后续医治费;
5、付出精力抚慰金;
6、付出误工费;
7、付出住院膳食补贴费。
被告辩称,被告全面履行了合同职责,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签定旅行合同后,按照旅行业办理规则托付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承当地接职责,地接社则租借专业旅行车队即安徽滁州市某旅行轿车有限公司的旅行大客车承当交通运输使命。原告乘坐的上述车辆发作交通意外后,被告及时采纳办法,组织救治、后续医治、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有关稳妥理赔办法,先后屡次往复上海等地,但终因原告以为补偿标准的适用问题而回绝向稳妥公司理赔。原告的损伤成果是虽然是因为交通意外事故形成的,可是被告对此既无差错也无违约,本案属交通事故危害补偿,应当按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原告的诉求不契合法律规则,据此,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二、审判成果
2005年9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90、1091号民事判定,以为:
1、二个原告所在单位与被告签定的《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判定由被告深圳市某世界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乐成某付出残疾补偿金、误工费人民币、住院膳食补助费;
2、驳回原乐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三、分析
本案是在旅行过程中发作的一同特别交通事故,其特别性表现在,本案的受害者(原告)没有沿袭人们以往的习气思想与做法将闯祸车辆所在单位作为闯祸者告上法院,而是将与其所在单位签定旅行合的同旅行社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本案是触及数个法律关系的新类型案子。本案从原告的诉求看,触及合同之诉、侵权之诉两个彻底不同之诉的法律关系。鉴于本案的特别性,在人们的日子中又常常遇到,因而,有必要对该案进行仔细的研习,以寻求既契合法律规则,又契合客观实践的处理途径,一起,讨论该案的判定成果对处理同类型的民事案子具有必定的影响和辅导、学习含义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我们收拾的相关材料。因第三人的行为形成旅行者人身危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当职责;旅行经营者、旅行辅佐服务者未尽安全保证职责,旅行者恳求其承当相应弥补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