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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什么不同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4:37
第三人的主体位置不同。在债款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联系的当事人,假如是债款悉数转让,则第三人将彻底替代原债款人的位置,原债款人退出合同联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参加合同联系成为债款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仅仅债款人的实行辅助人,不是合同联系的当事人。
债款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什么不同点
债款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均触及合同债款人、债款人、第三人三方联系,债款债款联系的实行主体和权力享有主体都有所改变等,可是,他们之间的差异仍是比较显着的:
1.债款实行主体不同。在债款转让的状况下,承当债款清偿职责的仍是原合同的债款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款人进行清偿。
2.债款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款转让的状况下,享有债款的为第三人或许原债款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联系的债款人实行。
3.对债款实行主体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债款转让的状况下,债款人与第三人达到的债款转让合意只需告诉债款人即可,无须征得其赞同。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分为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无任何经济纠葛,假如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有必要通过第三人赞同,由于任何人不能未经别人答应给别人设定职责;另一种状况是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有经济纠纷,债款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款,此种状况下,因第三人对债款人负有实行职责,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直接约好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款人进行清偿,而无须通过第三人赞同。
4.第三人的主体位置不同。在债款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联系的当事人,假如是债款悉数转让,则第三人将彻底替代原债款人的位置,原债款人退出合同联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参加合同联系成为债款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仅仅债款人的实行辅助人,不是合同联系的当事人。
5.实行不能的法令结果不同。在债款转让中,假如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债款人承当职责;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假如不能清偿,则由债款人承当实行不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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