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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为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8:52
【案情】
2012年5月24日7时30分,被告蒋某驾驭车辆与案外人李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在通州区通香路南口发作交通事端,形成电动三轮车搭车人原告王某(李某之妻)受伤,车辆损毁。此事端经交管部门确认,李某与蒋某负事端平等职责,故王某将被告蒋某及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补偿其各项丢失。
在案子的审理进程中,原告王某提起伤残判定请求,要求对其伤残等级程度进行判定,经判定,王某构成X级伤残,伤残补偿指数为10%。依据判定结论,王某当庭改变了其诉讼请求,添加要求二被告补偿残疾补偿金29 656.8元,被抚养人日子费23 758元,精力危害抚慰金20 000元,伤残判定费2500元,其要求残疾补偿金及被抚养人日子费的理由为,原告王某1942年8月17日出世,为本市农业户口;王某之子李某某1971年10月16日出世,未婚,属肆级肢体残疾,并在庭审进程中提交了李某某的残疾人证及地点村委会出具的李某某精力及智力残疾、无日子自理才能、无劳动才能和收入来历的证明。庭审进程中,被告保险公司以为李某某现已成年,不归于王某的被抚养人,且王某现已年满七十周岁,假如被抚养人日子费核算二十年,到时王某将九十多岁,于情不符,故不同意付出被抚养人日子费。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相关规则,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抚养职责的未成年人或许损失劳动才能又无其他日子来历的成年近亲属,王某之子李某某作为王某的成年近亲属,归于肆级肢体残疾,无劳动才能和日子来历,与王某共同日子,故确认李某某系王某的被抚养人,但考虑到王某的实际情况,法院依照王某残疾补偿金的核算年限确认李某某的抚养年限为九年。关于保险公司的辩论定见不予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八条之规则判定保险公司补偿王某医疗费六百三十三元一角六分,住院膳食补助费七百五十元,养分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日子费、精力危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六万四千五百五十一元零六分。
一审法院判定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争议】
本案中,两边争议的焦点有二:榜首、本案中作为成年近亲属的王某之子李某某是否归于被抚养人;第二、如李某某属被抚养人,被抚养人日子费的核算年限应否是核算二十年。
【分析】
(一)关于李某某是否归于被抚养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抚养职责的未成年人或许损失劳动才能又无其他日子来历的成年近亲属。该项规则并没有将被抚养人局限为未成年子女和爸爸妈妈,抚养职责的确认不以子女的成年为停止条件。本案中,王某之子李某某尽管现已成年,但未婚,且属肢体残疾,无劳动才能和其他日子来历,故王某作为李某某的母亲,仍然对李某某具有抚养职责。王某某因伤致残,导致对李某某抚养才能的下降,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付出被抚养人日子费。
(二)关于被抚养人日子费的核算年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八条榜首款的规则,被抚养人为未成年的,核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才能又无其他日子来历的,核算二十年。本案中,李某某归于无劳动才能又无日子来历的被抚养人,依据该项规则的字面了解,被抚养人日子费应当核算二十年。可是,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王某在定残日已七十一周岁,假如被抚养人日子费核算二十年,到时王某将九十一周岁,必然导致不合情理的判定成果呈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五条之规则,王某残疾补偿金的核算年限仅为九年,被抚养人日子费核算二十年不当,故法院依照王某残疾补偿金的核算年限确认被抚养人日子费的核算年限,完成两项判定核算年限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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