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的管辖法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5:03
涉外离婚协议的统辖法院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的规则,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统辖权准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议。
3.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假如两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4.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6.在海外成婚并久居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令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则,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法令。依据这一规则,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请求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则处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子,按外国的法令规则处理。
我国法令规则,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成婚或离婚的,都必须依照我国法令的规则处理。涉外婚姻因婚姻主体的特别而具有特别的法令适用,我国法令关于涉外离婚和涉外成婚都有具体的婚姻法令咨询法令规则。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的规则,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统辖权准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议。
3.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假如两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4.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6.在海外成婚并久居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令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则,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法令。依据这一规则,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请求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则处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子,按外国的法令规则处理。
我国法令规则,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成婚或离婚的,都必须依照我国法令的规则处理。涉外婚姻因婚姻主体的特别而具有特别的法令适用,我国法令关于涉外离婚和涉外成婚都有具体的婚姻法令咨询法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