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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6:52

案情简介
某纸箱厂甲(供方)与某贸易公司乙(需方)于2001年12月31日签定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好由甲方分五批供给纸箱给乙方,并约好了有关纸箱质量等合同条款。合同签定后,甲方依约好时刻于2002年1月3日交给第一批纸箱给乙方,乙方也依约好给付了第一批纸箱的货款给甲方。2002年1月8日某纸箱厂再次依约好时刻交给第二批纸箱给乙方,乙方收货后以纸箱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回绝付出货款。
2002年1月28日,乙方以纸箱质量有问题为由将甲方告上法庭,要求甲方补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后,甲方托付我所署理其诉讼。
署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被告?反诉原告?甲方的托付,指使我作为署理人参与其与原告?反诉被告?乙方生意合同胶葛一案的诉讼活动。在开庭之前,我造访了当事人,查询了本案的相关案情,方才又参与了法庭庭审查询,对本案有了较为深入的知道,现就本案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署理定见供法庭参阅?
一、原、被告于2001年12月31日签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内容和形式合法,是一份有用的合同,各自的合法权益遭到法令的维护,合同两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准则予以实行。关于这一点,原告在庭审时也屡次予以承认。
二、原告称被告发去的第二批纸箱存在质量问题是没有任何现实和法令根据的。原告根据广东省湛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所出具的QF302-25号查验陈述,指出被告发去的纸箱的空箱抗压强度不符合GB/T6543-86的规范规则,因而确定被告的产品不合格。现实上,两边在“合同质量要求技术规范、供方对质量担任的条件和期限”一条中仅约好了纸箱的用纸、工艺以及干箱的分量,并没有约好空箱的抗压强度,因而不能根据GB/T6543-86的规范规则来判别纸箱的质量,只能以两边签定的合同的内容作为规范来判别纸箱质量是否有问题。原告引证《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则,以为两边在合同中没有约好的质量内容,就应当适用国家规范。实际上,根据《国家规范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则,广东省湛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所出具QF302-25号查验陈述所根据的GB/T6543-86这一规范是引荐性国家规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第七条?“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引荐性规范。保证人体健康,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和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强制执行的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其他规范是引荐性规范,以及第十四条?“……引荐性规范,国家鼓舞企业自愿选用”的规则,引荐性国家规范GB/T6543-86企业能够选用,也能够不选用,是否选用该规范由两边自愿约好。已然原、被告两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好适用这一规范,也就是说两边自愿约好不适用该规范,因而在胶葛发生后,只能依照合同中约好的质量条款来判别纸箱的质量,而不能由原告单独强制要求被告适用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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