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9:26
当事人请求吊销涉外判决判决的,应提出依据证明该判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矩的下列景象之一:(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判决条款或许过后没有达到书面判决协议的; (二)被请求人没有得到指定判决员或许进行判决程序的告诉,或许因为其他不属于被请求人担任的原因未能陈说定见的; (三)判决庭的组成或许判决的程序与判决规矩不符的; (四)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判决协议的规模或许判决组织无权判决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判决的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吊销判决判决的请求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问询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1998]40号,人民法院对吊销我国涉外判决判决实施陈述准则,即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吊销判决或告诉从头判决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检查;假如高级人民法院赞同吊销判决或告诉判决庭从头判决,应将其检查定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判决吊销判决或告诉判决庭从头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