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5:20
 1.担保无效的景象。担保合同有必要合法刚才有用。依据有关法令和司法解释规则,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即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则,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许董事会赞同,以公司产业为别人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令、法规制止流转的产业或许不行转让的产业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则,下列景象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或许挂号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或许挂号,为境外安排向境内债权人供给担保的。(3)为外商出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出资企业中的外方出资部分的对外债款供给担保的。(4)无权运营外汇担保事务的金融安排、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给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改变或许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力转让,未经担保人赞同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的,担保人不再承当担保职责。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标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告诉》(证监发〔2005〕12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该告诉规则,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必要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清晰股东大会、董事会批阅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背批阅权限、审议程序的职责追查准则。
应由、股东大会批阅的对外担保,有必要经董事会审议通往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批阅。须经股东大会批阅的对外担保,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景象:(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逾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今后供给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逾越70%的担保目标供给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逾越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践操控人及其关联方供给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践操控人及其关联方供给的担保方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践操控人分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到会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经过。应由董事会批阅的对外担保,有必要经到会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赞同并作出抉择。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对比上述规则履行。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令职责。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时,债款人、担保人、债权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即承当《合同法》规则的缔约过失职责。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则:(1)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权人、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逾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差错则不承当民事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应承当的民事职责不逾越债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债款人追偿,或许在承当补偿职责的范围内,要求有差错的反担保人承当补偿职责。
但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免除后,担保人对债款人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仍应承当担保职责。可是,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别的,假如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