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无罪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3:09
强奸罪无罪辩解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XXX亲属托付,指使自己担任被告人XX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一审辩解人。经过会晤被告人XXX和查阅檀卷以及方才的法庭调查,根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受害人与被告人XXX相约离家出走,两边自愿发作性联系。
(一)受害人系自愿离家出走。
根据被告人XXX、受害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证人徐柏伟的证言证明,被告人XXX、受害人属爱情联系,因两边家长对立,遂发作离家出走的主意。后被告人XXX、受害人相约在A市南华山职业中学南门口碰头,与XX一行三人乘出租车至中宁渠口,换乘火车至银川,在银川歇息一晚上后又乘火车去了呼和浩特。在整个过程中,受害人一直自愿跟随着被告人XXX,没有任何人约束过受害人的人身自在。在三人出走时,被告人XXX与同行的XX身上都仅有几十元钱,从A市辗转至呼和浩特过程中的吃住行花费,基本上都是受害人付出。且在受害人的第一次陈说中,也表明与被告人XXX相约私奔。因而,受害人系自愿出走。
(二)被告人XXX与受害人发作性联系系两边自愿行为。
被告人XXX与受害人归于热恋情侣,他们出走的意图便是为了脱离了爸爸妈妈的监管,能够自在、持久的日子在一起。在一个生疏的环境里,两人共处一室,两边均会感到无限的自在,情不自禁之下发作性行为当属正常。作为女人,与男性第一次发作联系,羞涩是在所难免的,因而,受害人不会自动宽衣解带,只能是以“小色狼”之类的言语表明承受对方。被告人XXX也是用言语、行为进行打听后,确认受害人乐意与之发作联系后才施行了后边的行为。可见,被告人XXX的行为不违反妇女毅力,对女人的身心没有形成损伤,不具有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XXX构成强奸罪根据缺乏,罪名不能建立。
(一)公诉机关出具的根据不能证明被告人XXX违反了妇女毅力。
从受害人的视点来说,“违反妇女毅力”是指受害人不乐意与行为人发作性联系。
受害人的片面志愿,能够经过其在发作性联系前、发作性联系的过程中的行为、言语等外在方式体现出来。刑法条文及相关理论均未对“违反妇女毅力”的体现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咱们能够根据社会经历、日子知识、风俗习惯、其时的形式等因从来判别。
假如仅仅根据受害人过后陈说的“我不乐意”来确定性行为“违反妇女毅力”,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咱们不能扫除受害人在自愿与别人发作性联系之后,因为懊悔或许出于报复等原因,做出不实在的陈说。因而,关于本案而言,除了受害人自己的陈说,再没有其他根据能够反映其其时的实在主意。而公诉机关的根据却能证明,被告人XXX与受害人在发作性联系之前属密切的情侣联系,性联系发作前后受害人的体现与之前并无失常。
并且,受害人自愿与被告人XXX出走,并同睡一张床,那么,能够推定接下来发作的全部应当是受害人乐意承受的。假如是被逼迫发作的性联系,在性行为完毕之后,受害人会挑选敏捷脱离行为人。但本案中,受害人能够脱离却没有脱离,而是持续与被告人XXX谈天、嬉笑,并进行其他的活动,由此也可推定此前发作的工作并不违反其毅力。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不或许做到肯定的“不纵不枉”。受害人在发作性联系前后存在上述体现,性行为违反其毅力的或许性也是存在的。仅仅这些体现反映出来的心思状况与“违反妇女毅力”相对立。“疑罪从无”的另一种表述便是“宁纵勿枉”,本案中,公诉机关出具的根据,除了受害人的陈说及其爸爸妈妈的复述之外,再没有更有力的根据来证明被告人XXX与受害人之间的性行为“违反妇女毅力”,因而,确定被告人XXX的行为归于强奸明显缺少说服力。
(二)公诉机关出具的根据不能证明被告人XXX具有违法片面成心,并对受害人采纳了暴力行为。
强奸罪是成心违法,行为人应当明知“受害人不乐意与自己性交”而强行为之。行为人的“明知”,来自其根据日子经历对受害人体现的判别。假如受害人的一些言行引起了行为人的严重误解,被以为是“求欢”的暗示,则不能容易确定行为人构成违法。
因为东方文化的宛转以及大多数东方女人关于“性”的羞涩心思,即便发作性行为不违反其志愿,部分女人依然存在轻度的抵挡行为。大多数女人的第一次,都是是在不即不离中被夺走的。即便是新婚夫妻,妻子对老公的性要求大多也会发作天性的反抗。这是咱们从日子经历中能够得出的知道。假如被告人XXX的行为归于强奸,那么,我国有一半的男性都会被判刑。
辩解人以为,女人在发作性联系过程中的细微反抗和口头回绝,缺乏以使行为人得出“违反妇女毅力”的定论。因而,在确定本案被告人XXX是否具有违法成心时,应当以受害人在发作性行为前后的体现作为判别规范,而不能根据受害人的细微反抗做出简略的确定,更不能由此确定被告人XXX对受害人采纳了暴力。
发作性联系过程中是否采纳暴力行为,能够从暴力的力度、部位、运用的东西等方面进行归纳剖析,不能混为一谈。违反妇女毅力的暴力行为,力度较大,冲击部位具有盲目性,包含面部和其他或许形成生命危险或身体严重损伤的部位,运用的东西具有必定的随意性或危险性,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出具的根据不能证明被告人XXX对受害人采纳了暴力。
三、本案中受害人报案的布景需仔细鉴别检查,精确区别当事人的心态和法令责任。
为了查清现实,精确认性,冲击违法,维护无罪的人不被法令追查。恳请法庭查清以下现实:1、2011年12月7日九时左右,被告人XXX与受害人二人被带到受害人的亲属家,期间长达近四个小时,受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XXX、受害人二人做了什么?2、受害人爸爸妈妈、亲属将被告人XXX扭送公安机关,期间促进受害人报案的原因是其自己实在志愿仍是受其他案外人影响?3、在受害人的五次询问笔录中,对与被告人XXX的联系、出走原因、强奸等细节的描绘为什么会多处呈现对立?不管被告人XXX的行为怎么定性,但都应当尊重客观现实,根据法令规定得出客观、公平、令各方当事人服气的定论。
综上,恳请法庭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XXX构成强奸罪根据缺乏,罪名不能建立。当然,鉴于我国对此类案子根据确定上的局限性,假如法庭由此确定被告人XXX罪名建立,也应当充分考虑本案的许多疑点,对被告人XXX适用缓刑。
以上定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解人:吕某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XXX亲属托付,指使自己担任被告人XX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一审辩解人。经过会晤被告人XXX和查阅檀卷以及方才的法庭调查,根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受害人与被告人XXX相约离家出走,两边自愿发作性联系。
(一)受害人系自愿离家出走。
根据被告人XXX、受害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证人徐柏伟的证言证明,被告人XXX、受害人属爱情联系,因两边家长对立,遂发作离家出走的主意。后被告人XXX、受害人相约在A市南华山职业中学南门口碰头,与XX一行三人乘出租车至中宁渠口,换乘火车至银川,在银川歇息一晚上后又乘火车去了呼和浩特。在整个过程中,受害人一直自愿跟随着被告人XXX,没有任何人约束过受害人的人身自在。在三人出走时,被告人XXX与同行的XX身上都仅有几十元钱,从A市辗转至呼和浩特过程中的吃住行花费,基本上都是受害人付出。且在受害人的第一次陈说中,也表明与被告人XXX相约私奔。因而,受害人系自愿出走。
(二)被告人XXX与受害人发作性联系系两边自愿行为。
被告人XXX与受害人归于热恋情侣,他们出走的意图便是为了脱离了爸爸妈妈的监管,能够自在、持久的日子在一起。在一个生疏的环境里,两人共处一室,两边均会感到无限的自在,情不自禁之下发作性行为当属正常。作为女人,与男性第一次发作联系,羞涩是在所难免的,因而,受害人不会自动宽衣解带,只能是以“小色狼”之类的言语表明承受对方。被告人XXX也是用言语、行为进行打听后,确认受害人乐意与之发作联系后才施行了后边的行为。可见,被告人XXX的行为不违反妇女毅力,对女人的身心没有形成损伤,不具有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XXX构成强奸罪根据缺乏,罪名不能建立。
(一)公诉机关出具的根据不能证明被告人XXX违反了妇女毅力。
从受害人的视点来说,“违反妇女毅力”是指受害人不乐意与行为人发作性联系。
受害人的片面志愿,能够经过其在发作性联系前、发作性联系的过程中的行为、言语等外在方式体现出来。刑法条文及相关理论均未对“违反妇女毅力”的体现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咱们能够根据社会经历、日子知识、风俗习惯、其时的形式等因从来判别。
假如仅仅根据受害人过后陈说的“我不乐意”来确定性行为“违反妇女毅力”,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咱们不能扫除受害人在自愿与别人发作性联系之后,因为懊悔或许出于报复等原因,做出不实在的陈说。因而,关于本案而言,除了受害人自己的陈说,再没有其他根据能够反映其其时的实在主意。而公诉机关的根据却能证明,被告人XXX与受害人在发作性联系之前属密切的情侣联系,性联系发作前后受害人的体现与之前并无失常。
并且,受害人自愿与被告人XXX出走,并同睡一张床,那么,能够推定接下来发作的全部应当是受害人乐意承受的。假如是被逼迫发作的性联系,在性行为完毕之后,受害人会挑选敏捷脱离行为人。但本案中,受害人能够脱离却没有脱离,而是持续与被告人XXX谈天、嬉笑,并进行其他的活动,由此也可推定此前发作的工作并不违反其毅力。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不或许做到肯定的“不纵不枉”。受害人在发作性联系前后存在上述体现,性行为违反其毅力的或许性也是存在的。仅仅这些体现反映出来的心思状况与“违反妇女毅力”相对立。“疑罪从无”的另一种表述便是“宁纵勿枉”,本案中,公诉机关出具的根据,除了受害人的陈说及其爸爸妈妈的复述之外,再没有更有力的根据来证明被告人XXX与受害人之间的性行为“违反妇女毅力”,因而,确定被告人XXX的行为归于强奸明显缺少说服力。
(二)公诉机关出具的根据不能证明被告人XXX具有违法片面成心,并对受害人采纳了暴力行为。
强奸罪是成心违法,行为人应当明知“受害人不乐意与自己性交”而强行为之。行为人的“明知”,来自其根据日子经历对受害人体现的判别。假如受害人的一些言行引起了行为人的严重误解,被以为是“求欢”的暗示,则不能容易确定行为人构成违法。
因为东方文化的宛转以及大多数东方女人关于“性”的羞涩心思,即便发作性行为不违反其志愿,部分女人依然存在轻度的抵挡行为。大多数女人的第一次,都是是在不即不离中被夺走的。即便是新婚夫妻,妻子对老公的性要求大多也会发作天性的反抗。这是咱们从日子经历中能够得出的知道。假如被告人XXX的行为归于强奸,那么,我国有一半的男性都会被判刑。
辩解人以为,女人在发作性联系过程中的细微反抗和口头回绝,缺乏以使行为人得出“违反妇女毅力”的定论。因而,在确定本案被告人XXX是否具有违法成心时,应当以受害人在发作性行为前后的体现作为判别规范,而不能根据受害人的细微反抗做出简略的确定,更不能由此确定被告人XXX对受害人采纳了暴力。
发作性联系过程中是否采纳暴力行为,能够从暴力的力度、部位、运用的东西等方面进行归纳剖析,不能混为一谈。违反妇女毅力的暴力行为,力度较大,冲击部位具有盲目性,包含面部和其他或许形成生命危险或身体严重损伤的部位,运用的东西具有必定的随意性或危险性,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出具的根据不能证明被告人XXX对受害人采纳了暴力。
三、本案中受害人报案的布景需仔细鉴别检查,精确区别当事人的心态和法令责任。
为了查清现实,精确认性,冲击违法,维护无罪的人不被法令追查。恳请法庭查清以下现实:1、2011年12月7日九时左右,被告人XXX与受害人二人被带到受害人的亲属家,期间长达近四个小时,受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XXX、受害人二人做了什么?2、受害人爸爸妈妈、亲属将被告人XXX扭送公安机关,期间促进受害人报案的原因是其自己实在志愿仍是受其他案外人影响?3、在受害人的五次询问笔录中,对与被告人XXX的联系、出走原因、强奸等细节的描绘为什么会多处呈现对立?不管被告人XXX的行为怎么定性,但都应当尊重客观现实,根据法令规定得出客观、公平、令各方当事人服气的定论。
综上,恳请法庭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XXX构成强奸罪根据缺乏,罪名不能建立。当然,鉴于我国对此类案子根据确定上的局限性,假如法庭由此确定被告人XXX罪名建立,也应当充分考虑本案的许多疑点,对被告人XXX适用缓刑。
以上定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解人:吕某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