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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诱发他人心脏病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8:56
[案情]
2012年2月3日,徐某看赌牌时,与杨某发生争执,然后两边动起拳脚,之后徐某跑离现场,杨某接着追逐。当杨某追上徐某后,两边再次发生打架,徐某用石头在杨某前额处砸了两下,杨某倒地逝世。经法医鉴定,杨某逝世原因系打架过程中致细微外伤和心情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生所导致。
[不合]
杨某的逝世是徐某过错违法所形成的仍是意外事件?
第一种定见以为,属过错违法。徐某属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用石头砸杨某头部或许引发受害人直接逝世之成果,或许诱发受害人潜在丧命疾病然后导致逝世成果发生,其行为构成过错违法。
第二种定见以为,属意外事件。杨某逝世的底子原因是本身潜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逝世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急性发生。徐某将其砸成细微外伤不属丧命伤,故对其逝世成果不负刑事责任。
[评述]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首要理由:
过错违法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许发生损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许现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致使发生这种成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尽管形成了损害成果,可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许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两者的共同点是片面上不存在成心;两者的首要区别是过错违法能够预见而意外事件不能预见,过错违法是法令有规则的才负刑事责任,而意外事件不是违法。该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人片面上有必要有过错心思;二是行为有必要发生了损害社会的成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则看,这些成果一般都是较为严峻的成果;三是有必要有处分该类过错违法的分则性明确规则。
结合本案剖析,要判别徐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仍是过错违法,要害要看其是否存在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或许导致杨某的逝世。司法鉴定标明,杨某的死因是“打架过程中致细微外伤和心情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生”,其间“细微外伤”明显不是死因,“心情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生”才是真实死因。对徐某而言,一是打架之前不知情杨某患有心脏病;二是由于自己缺少医学专业知识,即便知情死者患有心脏病,也无法预见自己行为会形成杨某因心脏病急发而死,由于两者之间不存在必定的因果联络。综上,徐某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杨某的逝世,片面上不存在疏忽大意,故杨某的逝世属意外事件,而非徐某过错违法所形成的。
作者:葛春兰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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