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抗辩权属于保证人的专属权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6:19
抗辩权是保护本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法令制度,是对立权力人权力诉求的重要方法之一,辩护权的类型有许多,如不安抗辩权、一起实行抗辩权、催告抗辩权等,那么催告抗辩权归于确保人的专属权力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催告抗辩权归于确保人的专属权力吗
催告抗辩权是归于确保人专属的一种权力,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款人恳求确保人实行债款时,债款人须先向债款人恳求实行,不然确保人得回绝实行确保债款。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则,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第6条有所表现,依此规则,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实行的确保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债款人恳求确保人代为实行时,应先恳求(书面或口头)主债款人实行。
二、确保人对主债款转让等职责问题
1、主债款转让的确保职责问题
确保期间,债款人依法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债款一起转让,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确保人与债款人事前约好仅对特定的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制止债款转让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2、债款转让的确保职责问题
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部分债款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部分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确保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第
3、主合同改变的确保职责问题
确保期间,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赞同的,假如减轻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仍应当对改变后的合同承当确保职责;假如加剧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对加剧的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
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实行期限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好的或许法令规则的期间。
三、不能做确保人的安排有哪些
依据《担保法》的规则,某些安排不得担任确保人,或许只能在必定条件下担任确保人。这些安排包含:
(一)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享有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经费,这些经费只能用于实行其所承当的相应国家功能和付出工作人员的薪酬,而不能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包含为别人供给担保。可是,在运用外国政府或许世界经济安排借款进行转贷时,假如通过国务院同意,国家机关能够作为确保人。
(二)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经济活动。假如答应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确保人,不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危害。因而,我国《担保法》第9条明确规则:“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确保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功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下设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厂、销售部等,具有必定的对外经营权。企业法人的功能部门则指企业法人所建立的、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内部功能部门,如公司的人事部、财务部、车间等。因为企业的功能部门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对外经营权。
因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往来,包含供给确保。如其对外供给确保时,该确保合同无效。可是,假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其法人的书面授权,能够在授权范围内供给确保。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催告抗辩权归于确保人的专属权力吗
催告抗辩权是归于确保人专属的一种权力,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款人恳求确保人实行债款时,债款人须先向债款人恳求实行,不然确保人得回绝实行确保债款。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则,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确保的若干问题的规则》第6条有所表现,依此规则,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实行的确保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债款人恳求确保人代为实行时,应先恳求(书面或口头)主债款人实行。
二、确保人对主债款转让等职责问题
1、主债款转让的确保职责问题
确保期间,债款人依法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债款一起转让,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确保人与债款人事前约好仅对特定的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制止债款转让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2、债款转让的确保职责问题
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部分债款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部分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确保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第
3、主合同改变的确保职责问题
确保期间,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赞同的,假如减轻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仍应当对改变后的合同承当确保职责;假如加剧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对加剧的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
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实行期限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好的或许法令规则的期间。
三、不能做确保人的安排有哪些
依据《担保法》的规则,某些安排不得担任确保人,或许只能在必定条件下担任确保人。这些安排包含:
(一)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享有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经费,这些经费只能用于实行其所承当的相应国家功能和付出工作人员的薪酬,而不能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包含为别人供给担保。可是,在运用外国政府或许世界经济安排借款进行转贷时,假如通过国务院同意,国家机关能够作为确保人。
(二)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经济活动。假如答应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确保人,不免会对公共利益有所危害。因而,我国《担保法》第9条明确规则:“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确保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功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下设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厂、销售部等,具有必定的对外经营权。企业法人的功能部门则指企业法人所建立的、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内部功能部门,如公司的人事部、财务部、车间等。因为企业的功能部门既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对外经营权。
因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经济往来,包含供给确保。如其对外供给确保时,该确保合同无效。可是,假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其法人的书面授权,能够在授权范围内供给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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