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
婚姻家庭法立法关于军婚问题一直给予特别维护,这是
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
现役武士的规模: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武士及在军事单位中作业并未获得军籍的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戎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武士提出离婚,应持严厉稳重的情绪,要不违背法则,不败坏品德。请求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赞同,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当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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