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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抵押贷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1:37

土地流通运营权典当借款现在还遭到争议,那我国法令究竟是怎样规则的?流通土地运营权是否能够典当借款?下文是听讼往小编收拾的相关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关于以土地承揽运营权设定典当的效能问题,我国《担保法》、《物权法》都作了明确规则。《担保法》第37条第(二)项和《物权法》第184条第(二)项都明确规则:“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团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典当。由于这种以户为生产运营单位的承揽方法,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为确保社员根本生活条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权力,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性质和福利功用。以这种权力作典当,一旦典当权人的权力完成,典当人就可能损失最少的生存条件,引发严峻的社会问题。所以法令规则不能以此作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2条规则:“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没有别离的土地使用权一起典当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典当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5条也规则:“承揽方以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典当或许典当债款的,应当确定无效。”
可是,按照《担保法》第34条第一款第五项、《乡村土地承揽法》第49条和《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以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揽运营权,经发包方赞同,则能够典当。由于这有利于促进对荒地的开发利用,且其运营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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