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9:38跟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交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含量逐渐升高,由侵权引发的知识产权胶葛也不断添加。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关于权力人产业权益遭到的危害,往往需求经过给付补偿金的方法进行补偿,然后完成民事诉讼对因侵权行为而形成利益失衡状况的纠正功用。补偿数额承认的恰当与否,关系着司法救助准则的合理性点评问题,也标志着当事人实体权力的完成程度。因而,根究一条恰当的承认知识产权侵权危害补偿额的思路,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危害补偿准则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缺点
我国知识产权补偿数额的规则,始见于1997年2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作业若干问题的定见》。该《定见》第38条规则:在难以彻底精确承认权力人的实践丢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可如下承认补偿额:其一,侵略商标权、创造专利权、核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侵权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对受害人补偿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到30万元。关于侵权后果严重的侵权人,包含多次侵权的行为人,补偿数额可至人民币50万元。其二,侵略外观设计权、实用新型权的行为人,应补偿受害人人民币0.5万元至15万元。该《定见》第39条还规则:人民法院在承认补偿数额时,应考虑下列要素:如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法、侵权情节、侵权时刻、规模、侵权人的片面差错程度和受害人的精力危害、商业诺言丢失等。在总结地方法院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经过了《关于审理触及核算机网络著作权胶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规则:被侵权人丢失不能承认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恳求,能够依据危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规模内承认补偿数额,最多不超越人民币50万元。
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则: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补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包含被侵权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丢失难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50万元以下的补偿。同日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侵略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权行为补偿数额,也作了与商标法相同的规则。
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的补偿数额也作了规则:给被危害的经营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被危害的经营者的丢失难以核算的,补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并应承当被危害的经营者因查询该经营者危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明确规则了侵权危害补偿额的两种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