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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制度有什么特点和意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6:27
企业重整准则有什么特色和含义
重整准则的特色
重整准则作为《破产法》中的一项立异准则,相对于破产清算准则,破产宽和准则而言,有其本身的特色。
榜首,请求条件宽松化
重整准则的意图是抢救濒临破产的企业债款人,经过对债款人的重整,使之防止崩溃,然后防止随之发生的社会动乱要素。为使重整准则的意图能更好的完成,与破产、宽和请求条件比较,新《企业破产法》放宽了提起重整的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则:债款人或许债款人能够按照本法规则,直接向法院请求对债款人进行重整。可见,契合必定的条件的债款人或债款人均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对债款人进行重整。一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则,债款人请求对债款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宣告债款人破产前,债款人或许出资额占债款人注册本钱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重整,此种状况下,差异于前款规则,法令未约束请求条件,债款人能够主动出击,去寻求重整维护,债款人也能够在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款人进行重整或许破产清算的请求。
依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之规则,假如企业法人有显着丢失清偿才能的或许的,能够按照本法规则进行重整。此处着重的是或许性,彻底凭仗债款人片面的判别,或许此刻债款人的运营活动还能够正常运营,但债款人为防止其陷入困境能够适用重整程序,使抢救企业的机遇大大提早,将重整关系人或许遭到的丢失降到最低极限。
第二,担保物权非优先化
重整程序的发动,使相关权力遭到约束,依据新《企业破产法》第73条至第77条规则,在重整期间,公司管理权、担保权行使、出资人收益权、高管人员股权转让、取回权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约束。尤其是依据新《企业破产法》第75条之规则,在重整期间,对债款人的特定产业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也是重整程序与《企业破产法》上的其他程序的严重不同之处,此种规则更利于重整意图完成。
第三,重整方案的强制性,包含重整方案的强制同意和强制执行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之规则,重整方案草案未取得各表决组共同经过期,假如契合法令规则的条件,法院能够直接以裁决的方法同意经过该重整方案。这便是重整方案的强制同意。而经人民法院裁决同意的重整方案,对债款人和整体债款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有必要遵照执行。
第四,重整方案的多样性
重整方案是有关企业重建的根本方案,包含重整债款人,重整担保人和股东的悉数或许部分权力的改变;如公司在重整过程中涉及到公司运营或产业的转让、产权的改变、本钱削减或新股、债券的发行、吞并、分立、公司的新设等办法。
企业重整准则的含义
重整准则的建立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一大立异,因此该准则有着严重的社会含义:其一是对被重整企业而言。企业重整的直接意图是抢救财务状况恶化或已暂停运营及有歇业风险的企业,因其有持续运营的价值,重整的或许和必要,然后予以重整使其免于崩溃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款,使濒临破产或已到达破产边界的企业妙手回春;其二是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也便是对企业之外的债款人及出资大众和社会经济而言的,企业重整的直接意图是为维护企业债款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出资大众的利益,还有企业职工利益,然后到达社会经济的安靖与开展。
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开展的方向愈加重视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经过重整的方法取得重生。作为一种再生型的债款清偿程序,在促进债款复兴的立法意图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准则,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陷入困境的企业在面对破产时,依然或许经过有用的重整程序防止破产。
从我国新《企业破产法》施行状况来看,企业重整准则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经过重整取得了重生,出资人、债款人及上市公司的利益得到了最大极限的维护,因为该法施行的时刻不长,对企业重整准则本质的了解尚不行全面和切当。破产法虽未对破产重整程序适用的目标作出严厉规则,但在法令理论界和实务界,往往以为只要大型公司型企业才有适用该重整程序的价值而忽视了中小企业适用重整程序到达抢救企业的意图的价值存在。不少人以为适用重整程序即将花费昂扬的费用,中小企业往往无法经过该程序的适用而免除破产危机,大型企业则一般能取得重整的成功,这种认识上的距离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根本国情,在必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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