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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关系和代理关系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3:50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别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托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付出酬劳的一方为托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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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5日,广西浦北县疾病防治中心员工赖xx通过电话与广东省湛江xx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 联络,宣称广西xx有限公司需求酒精12吨,每吨价格4500元,送货时需求将开好的增值税发票同时带给xx药业,以便xx药业能够及时记账付款。xx糖业赞同后,即于同年3月8日将酒精运至广西浦北交付给xx药业,xx药业当即过磅检验,共12.64吨,并当场开具了检验单给xx糖业,但并未当即付款。
过后xx糖业屡次向xx药业催款,均被xx药业以资金暂缺为由拒付。但过后查明,xx药业却别离于2007年3月8日、3月27日、4月30日分三次以每吨酒精4950元向赖xx共付出了价款20000元。尔后赖xx病重,2007年5月18日,xx药业告诉赖xx的母亲收取余款42370元。xx糖业屡次催款无果后,遂找到赖xx的母亲问询,得知赖xx已病重过世,赖xx的母亲便将以上景象告知了xx糖业。xx糖业所以找到xx药业交涉,未果,便以xx药业为被告向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答复:
赖xx并没有酒精运营资历,在本次买卖中仅是充任一个中介联络人的效果,与xx药业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署理联系,因而xx药业应当承当付款职责。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表述如下:“公民、法人能够通过署理人施行民事法律行为。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法律行为。被署理人对署理人的署理行为承当民事职责”。
第65条对托付署理的方法以及职责的承当方法做了清晰的规则,即署理权的获得能够是书面方法也能够口头约好。关于约好不清晰的,署理人与被署理人承当连带职责。
第66条第1款规则:“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2后的行为,只要通过被署理人的追认,被署理人才承当民事职责。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当民事职责。自己知道别人以自己的名义施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明的,视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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