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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让员工以发票来兑换工资,这种做法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4:54
实际中,不少企业为了逃税等原因,让职工以发票来兑换薪酬,这种做法合法吗?发票报销款能作为薪酬吗?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
案子回忆:
恳求人王某于2013年5月9日进入被恳求人江苏某公司任副总经理,两边口头约好,该公司每月向其发放薪酬9255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前应发薪酬为10000元),别的,王某每月能够发票报销方法从公司收取现金10000元。
2014年2月13日,王某离任。恳求人离任后恳求判决,恳求依照月薪酬20000元的规范付出2013年6月至离任时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薪酬。
判决判决:
判决委员会以为,报销费用不属于薪酬领域,本案中所触及的“报销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于躲避国家税收法律规则的纳 税责任而发作的,两边的约好违反了法律规则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不该认定为薪酬,故判决按月薪酬10000元的规范支撑了恳求人双倍薪酬的恳求。
常识链接:
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3条规则,劳动法中的 ‘薪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或劳动合同的约好,以钱银方法直接付出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一般包含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奖金、补助和补助、延伸作业时间的薪酬酬劳以及特别情况下付出的薪酬等。
2、凭发票报销的欠款,一般仅仅企业对职工因作业发作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如出差期间的差旅费、伙食费、远程电话费等,一般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报实销。
3、用人单位按月固定以发票方法给予劳动者的报销款,实为为躲避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违法了《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则,损害了国家利益,不该认定为劳动者的劳动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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