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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板环境污染案,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09:41
小到随地吐痰大到排放有毒物质都是对环境的损坏与污染,那为什么有些会被判刑而另一些行为却被法令所忍受?终究何种污染环境的方法才会遭到法令的调整。下面听讼小编经过一详细的案子:浙江一老板用抽水马桶排放重金属废水获刑,给我们解说污染环境罪客观要件的常识,请仔细阅读下文。
案子:
浙江一模具加工坊老板,未设置废水处理设备,而是将重金属含量超支3倍以上的废水倒入抽水马桶,经过污水管道外排。15日,该男人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4岁的夏某于2012年2月到温州瓯海开办了一家模具加工坊,加工“压铸锁”“皮带模”的斑纹。该加工坊未设置废水处理设备,而是将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废水先用塑料桶搜集,再倒入抽水马桶,并经过污水管道将废水排放出去。
2015年8月,当地环保部分执法人员抄获该加工坊,并在蚀纹槽和废水桶内各提取了水样。经专业部分判定,水样中总铬、铜、锌、镍等均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3倍以上。
在法庭上,夏某供认知道这样的做法会形成环境污染,但认为废水经过抽水马桶排入化粪池后危害性很小。对此,出庭作证的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督查大队工作人员叶某称,该加工坊污染物排放严峻超支,对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动植物乃至居民均有危害性。
律师解析:
夏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杰出,遂作出上述判定。依据“谁污染,谁管理”的准则,法院也提示企业要加强主体责任意识,一起保护生态环境。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国家规则,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形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或许人身伤亡的严峻结果的行为。
1、施行本罪有必要违背国家规则。
是指违背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令,以及国务院拟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办法、发布的决议或指令。这些法令、法规首要包含《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令,以及《放射防护法令》、《工业“三废”排放试行规范》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施行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间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含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却是指经过船只、航空器、渠道或许其他载运东西,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燃烧、填埋或其他改动危险废物特点的方法处理危险废物或许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许设备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有必要形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或许人身伤亡的严峻结果。
本罪属成果犯,行为人不合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对其行为所形成的结果加以确定,如该行为形成严峻结果,则以本罪论。不然不能以违法论处。至于“严峻结果”的规范是什么,有待进一步作出解说。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陈述环境污染与损坏事端的暂行办法》规则以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发布的《特别重大事端查询程序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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