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0:52
搁置土地运用权的回收问题,一般触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回收的难度很大,实际操作也比较复杂。因而,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精确确认现实,依照法定程序操作,才干确保法律正确,顺畅回收搁置土地运用权。也只要这样才不至于在行政复议中被吊销、改变行政处罚决议,或被确以为违法的行政处罚决议,在诉讼中败诉。
土地搁置的法律规则
搁置土地,是指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后,未经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超越规则期限未开工开发的建造用地。
构成土地搁置主要有三种景象:一是在获得建造用地赞同文件今后,接连满一年或许超越一年未开工开发建造的。二是超越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开工开发建造的。三是已开工开发建造,但开发建造的面积占应开发建造总面积缺乏1/3的或许已出资额缺乏25%,且未经赞同停止开发建造1年以上(含1年)的。其间搁置1年以上缺乏2年的,要征收搁置费,搁置时刻到达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回收。对土地搁置的确认有必要严厉依照以上规则进行。
土地搁置的现实确认
对土地搁置的正确确认,是可以无偿回收土地的基本前提。因而,依照构成土地搁置的规则,供给足够、有力、有理的现实依据,是确保合法顺畅回收搁置地的要害。
其一,对土地搁置时刻的确认,应留意出让合同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时刻确认。出让合同没有约好的,则应依照政府赞同文件的时刻确认。笔者以为,不能依照颁布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的时刻确认土地搁置的开始时刻,否则会导致成心囤地的开发企业推迟请求土地运用权挂号。
其二,对出资额度的确认,不应由疆土资源部分自行确认。疆土资源部分应当延聘有价格判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判定,并出具判定陈述。对开发面积缺乏1/3的确认,应由疆土资源部分和规划部分联合进行。应依据土地出让时规划部分出具的具体性规划,经过现场测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疆土部分一起出具陈述,确认其出资建造的面积。
其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本身原因形成搁置的违约责任,这对决议是否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有至关重要的效果。
从实际状况看,主要有两种状况不属于用地单位本身原因形成的土地搁置,一种是因为政府规划的原因形成的土地搁置。土地运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运用地单位不能如期开工建造。另一种状况是政府的配套建造没有如期完成。
回收搁置土地的一般程序
回收搁置土地,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进行立案,查询取证,确认现实。依据以上对搁置土地确认的基本要求,疆土资源部分在立案后,应经过现场查询,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分、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分进行取证,确认是否构成搁置。
二是应奉告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办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抛弃听证证明。
三是在报原赞同机关赞同后,下发回收搁置土地决议书,送达当事人,并奉告当事人有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被回收的土地上现已依法建立抵押权的,应当告诉抵押权人。
四是回收《建造用地赞同书》或许停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刊出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
五是告诉方案、规划、建造等部分吊销有关赞同文件。最终是对回收土地运用权事项进行公示,至此完成对土地运用权的回收作业。
土地搁置的法律规则
搁置土地,是指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后,未经原赞同用地的人民政府赞同,超越规则期限未开工开发的建造用地。
构成土地搁置主要有三种景象:一是在获得建造用地赞同文件今后,接连满一年或许超越一年未开工开发建造的。二是超越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开工开发建造的。三是已开工开发建造,但开发建造的面积占应开发建造总面积缺乏1/3的或许已出资额缺乏25%,且未经赞同停止开发建造1年以上(含1年)的。其间搁置1年以上缺乏2年的,要征收搁置费,搁置时刻到达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回收。对土地搁置的确认有必要严厉依照以上规则进行。
土地搁置的现实确认
对土地搁置的正确确认,是可以无偿回收土地的基本前提。因而,依照构成土地搁置的规则,供给足够、有力、有理的现实依据,是确保合法顺畅回收搁置地的要害。
其一,对土地搁置时刻的确认,应留意出让合同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时刻确认。出让合同没有约好的,则应依照政府赞同文件的时刻确认。笔者以为,不能依照颁布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的时刻确认土地搁置的开始时刻,否则会导致成心囤地的开发企业推迟请求土地运用权挂号。
其二,对出资额度的确认,不应由疆土资源部分自行确认。疆土资源部分应当延聘有价格判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判定,并出具判定陈述。对开发面积缺乏1/3的确认,应由疆土资源部分和规划部分联合进行。应依据土地出让时规划部分出具的具体性规划,经过现场测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疆土部分一起出具陈述,确认其出资建造的面积。
其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本身原因形成搁置的违约责任,这对决议是否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有至关重要的效果。
从实际状况看,主要有两种状况不属于用地单位本身原因形成的土地搁置,一种是因为政府规划的原因形成的土地搁置。土地运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运用地单位不能如期开工建造。另一种状况是政府的配套建造没有如期完成。
回收搁置土地的一般程序
回收搁置土地,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进行立案,查询取证,确认现实。依据以上对搁置土地确认的基本要求,疆土资源部分在立案后,应经过现场查询,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分、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分进行取证,确认是否构成搁置。
二是应奉告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办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抛弃听证证明。
三是在报原赞同机关赞同后,下发回收搁置土地决议书,送达当事人,并奉告当事人有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被回收的土地上现已依法建立抵押权的,应当告诉抵押权人。
四是回收《建造用地赞同书》或许停止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刊出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
五是告诉方案、规划、建造等部分吊销有关赞同文件。最终是对回收土地运用权事项进行公示,至此完成对土地运用权的回收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