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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担保债权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5:22
在债款联系中,债款人有一些权力能够享用,可是许多债款人对自己应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没有弄清楚。比如在债款人破产之后关于债款人的担保产业是否行使别除权是否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申报?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产业担保债款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
(一)要求有产业担保债款申报的法令依据
首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则,“债款人应当在收到告诉后一个月内,未收到告诉的债款人应当自布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阐明债款的数额和有无产业担保,而且提交有关证明资料。逾期未申报债款的,视为主动抛弃债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则。从法令规则看,有产业担保的债款和无产业担保的债款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抛弃,法令对债款应当申报的规则并没有扫除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不申报相同视为抛弃。
其次,《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则,债款人会议的职权包含“检查有关债款的证明资料,承认债款有无产业担保及其数额”。可见,关于债款,不管有无产业担保;均应承受债款人会议的检查,只要通过债款人会议承认的债款,方可依破产法的有关规则行使权力,未获得债款人会议承认的有产业担保债款,不受别除权准则的维护。因而,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也有必要申报,未作申报,债款人会议的检查承认也就无从谈起,债款人就不能行使别除权。
(二)要求有产业担保债款申报的法理考虑
其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归于受担保的债款,行使担保物权的意图也就是为了完成债款,债款消除,担保物权也随之消除。有产业担保债款是债款的一种,债款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款的,视为主动抛弃对破产人的债款,那么,其对破产人的担保物权当然也不受法令维护,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假如依然维护债款人对破产人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则与“视为主动抛弃债款”相对立。
其二,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破产宣告前建立的有产业担保的债款,债款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力。该法一起规则:“担保物的价款超越其所担保的债款数额的,超越部分归于破产产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产业担保的债款;其数额超越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款,按照破产程序受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而,有产业担保债款的行使与破产程序严密相关。债款是否建立、债款数额的多寡、产业担保有用与否以及担保物规模的巨细等直接联系到破产债款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也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并承受债款人会议的检查。债款人在期限内未申报债款的,视为对债款的抛弃。仅申报债款,未注明有产业担保的,或注明有产业担保,却不能供给相应依据的,则其所申报的债款作为一般债款处理。这样有利于公正维护有产业担保债款人的利益和无产业担保债款人的利益,能够避免破产诈骗,削减争议。
从本文的内容就能够看出,产业担保债款应在法定期限内申报,这也是相关法令法规的明确规则。关于债款人来说是一件十分重要的权力,重要合理运用,就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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