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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使用虚假证明两次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7:00
【案情】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0年5月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其时张某只有18岁,遂开具虚伪的证明隐秘年纪处理了成婚挂号,婚后于2001年3月生育儿子李某某;2005年张某以虚伪身份证明与陈某处理了成婚挂号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于2009年到法院申述要求与张某离婚,一起要求追查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合】运用虚伪证明两次成婚是否构成重婚罪?第一种观念以为,张某构成重婚罪。第二种观念以为,张某不构成重婚罪,由于张某两次都是选用虚伪证明挂号成婚,其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也就不存在重婚的问题,张某是不构成重婚罪的。【管析】笔者以为张某的行为现已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重婚即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实践中,社会意义上的重婚有这么几种景象:法定婚姻 法定婚姻,法定婚姻 现实婚姻,现实婚姻 法定婚姻,现实婚姻 现实婚姻。但这四中社会意义上的重婚不一定都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其间,假如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姻的,是典型的重婚罪;假如行为人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现实婚的,即两边以夫妻关系相对待而且同居的,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构成现实上的婚姻关系的,也以重婚罪论;但假如前一次是现实婚姻,后一次是法定婚姻或许前后两次都是现实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本案中,张某在2000年挂号成婚时虽然是18岁,但是在李某申述时,张某现已达到了法定的成婚年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一)》第八条之规定,张某与李某的法定婚姻无效的景象现已涤除了,其应当认定为有用的法定婚姻;而张某后一次婚姻明显现已构成现实上的婚姻关系,张某的婚姻状况契合前一次婚姻是法定婚姻,后一次婚姻是现实婚姻的景象,也应当以重婚罪论。吉水县法院 王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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