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诉邵志先等确认转让注册商标行为无效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0:00原告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岳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苏青林,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王建开,男,汉族,1953年9月23日出世,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董事,住北京市西城区爱民街2号1011号。
被告邵志先,男,汉族,1936年9月30日出世,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住北京市西城区永宁胡同25号。
托付署理人晏志春,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雯,女,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世,北京电影学院教师,住北京市西城区永宁胡同25号。
托付署理人邵鹏,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世,北京仁和诚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号。
原告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可达公司)诉被告邵志先、邵雯承认转让注册商标行为无效胶葛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27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可达公司的托付署理人王建开,被告邵志先及其托付署理人晏志春,被告邵雯的托付署理人邵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可达公司诉称,原告原是北京市岳达保健用品厂(简称岳达保健品厂)和美国司达世界公司于1994年合资建立的中外合资企业,邵志先受岳达保健品厂派遣担任原告公司董事长,1996年岳达保健品厂处理了刊出手续,2001年8月,原告公司举行董事会,抉择免除邵志先董事长职务,由苏青林担任董事长。2003年4月,北京市门头沟区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别离同意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改变。2003年5月,原告发现邵志先运用职务便利于2002年私自将原告一切的“喜康”商标转让给邵志先自己,后又于2003年由邵志先转让给其女邵雯。因为“喜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一向保存在原告处,故邵志先在处理商标转让手续时没有交回商标注册证,其是采用了诈骗的手法处理的商标转让。综上,恳求法院判定承认“喜康”商标的上述两次转让行为无效,并由邵志先和邵雯承当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邵志先辩称:“喜康”商标是由邵志先规划的,在2002年3月11日的股东会议上,股东共同承认该商标归于邵志先,在2002年6月29日的股东会议上又抉择让邵志先将该商标回收,故我在2002年9月处理了有关转让手续。别的,原告在起诉状上加盖的仅仅财政专用章,而非单位公章,故不是有用法令文件。综上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该恳求。
被告邵雯辩称:我与原告没有任何法令关系,我与邵志先之间的商标转让是在邵志先为商标权人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偿转让,故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是北京市岳达保健用品厂与美国司达世界公司1994年4月11日合资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规则,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利组织。1997年4月28日原告注册了“喜康”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定运用产品类别为30类,商标注册证号为993621号。
2001年8月14日,原告公司举行董事会,抉择吊销邵志先的董事长、董事职务及法定代表人资历,原告公司的董事邵志先、苏青林、尹松年在董事会抉择上签字,董事张恒托付尹松年签字,董事周玉林未到会董事会。
2002年6月29日,邵志先、苏青林、毕文芳等六人举行会议,在该次会议记载的第9项记载:“喜康商标由邵志先收归己有”,在该页记载上有上述六人的签字。
2002年9月,邵志先处理了“喜康”商标由原告公司转让给邵志先自己的转让手续,并在2002年第41期注册商标转让布告上予以布告。2003年1月6日,邵志先与邵雯签订协议,邵志先以五千元的价格将“喜康”商标转让给邵雯。2003年2月,邵志先处理了“喜康”商标由其自己转让给其女邵雯的转让手续,并在2003年第17期注册商标转让布告上予以布告。
2003年4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告改变其法定代表人为苏青林,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