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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界定及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3:35

校园人身危害补偿案子,本文界定为学生因在校期间遭到人身损伤而引发的案子。即学生在校园或许其他教育安排就读期间,因校园或许其他教育安排未正确实行教育办理维护责任而遭受人身危害所引发的案子。
校园人身危害补偿作为人身危害补偿中的一类案子,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相对其他人身危害补偿案子有其本身的特色。
1.在时刻方面,应当以教育安排的工作时刻之内为根底,并包含其合理延伸。该类案子首要发作在教育安排安排进行的教育教育环节中,但在校期间的非教育教育时刻,比方课间休息时刻,放学后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到的人身危害,也应归于校园人身危害。
2.在空间方面,该类案子首要发作在校园规模之内,但不仅限于校园内,相同应当包含其合理延伸。比方学生在校园安排的校外教育教育活动中遭到的人身危害,仍应认定为校园人身危害。
3.原告为未成年学生或其家长。校园人身危害案子中,学生是受害人。假如学生没有逝世,则其自己是补偿权利人,在学生是未成年人时,其家长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而在学生逝世的情况下,家长是补偿权利人,其应当作为受害学生的继承人以原告的身份申述。
4.被告特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释》,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该第三人应当是被告之一。没有第三人侵权的,则一般只以校园为被告。不管有没有第三人侵权,校园一般都会成为该类案子的被告。这也是该类案子与其他人身危害补偿案子的重要差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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