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驱逐出境的适用主体和适用方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3:15
适用主体
适用于不具有我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即关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的我国公民包含港澳台人员,不适用独自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我国刑法规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法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则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刑法第35条规则,关于违法的外国人,能够独立适用或许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些外国人既包含在我国境内施行违法的外国人,也包含在我国境外施行我国有权统辖之违法的外国人。即便在我国具有居留资历的外国人在国外施行世界违法,在该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后,我国仍可对其处以驱逐出境刑。
驱除出境的适用有严厉的规则,对违法的外国人不是一概都要适用驱逐出境。不只要考虑违法情节、罪过轻重,还要考虑世界大局势和违法人国籍国与我国的外交关系,而不能单纯考虑刑事处分。
适用方法
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违法情节比较轻,但又不宜持续停留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能够独自判处驱逐出境。
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违法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许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履行结束后适用驱逐出境。
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外国人不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