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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4:48

我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标准商业银行同业事务处理的告诉
银监办发[2014]140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乡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事务快速展开,一些银行组织存在运营行为不标准、危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针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转。为标准商业银行同业事务处理,促进同业事务健康展开,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本告诉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树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组织之间展开的以投融资为中心的各项同业事务。首要包含同业拆借、同业告贷、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出资等事务类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组织参照履行。
二、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所展开同业事务规划和杂乱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事务处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事务进行统一处理,将同业事务归入全面危险处理,树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操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查看和职责追查,保证同业事务运营活动依法合规,危险得到有用操控。
三、商业银行展开同业事务施行专营部分制,由法人总部树立或指定专营部分担任运营。商业银行同业事务专营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和分支组织不得运营同业事务,已展开的存量同业事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买卖市场独自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事务,并在存量事务到期后当即销户。
关于商业银行作为处理人的特别意图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展开的同业事务,应依照代客与自营事务相别离的准则,在体系、人员、准则等方面严厉坚持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买卖。
四、商业银行同业事务专营部分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能够经过金融买卖市场进行电子化买卖的同业事务,不得托付其他部分或分支组织处理。
商业银行同业事务专营部分对不能经过金融买卖市场进行电子化买卖的同业事务,能够托付其他部分或分支组织署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建议和客户关系保护等操作性事项,可是同业事务专营部分需对买卖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批阅,并担任会集进行管帐处理,全权承当危险职责。
五、商业银行应树立健全同业事务授权处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事务专营部分进行会集统一授权,同业事务专营部分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处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事务。
六、商业银行应树立健全同业事务授信处理方针,由法人总部对表表里同业事务进行会集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处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事务。
七、商业银行应树立健全同业事务买卖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买卖对手进行会集统一的名单制处理,定时评价买卖对手信用危险,动态调整买卖对手名单。
八、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悉数同业事务的专营部分制,并将变革方案和施行发展状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组织。
九、商业银行违背上述规矩展开同业事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组织将依照违背审慎运营规矩进行查办。
十、银监会及其派出组织依照法人属地监管准则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分制变革。银监会相关监管部分担任推动银监会直接监管法人组织的变革,必要时各银监局参加合作。银监会各级派出组织担任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组织的变革,上级监管组织应加强作业辅导。
2014年5月8日
(此件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当地法人银行业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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