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人下落不明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1:16
承继法中规则的承继方法有很多种,其间法定承继是比较遍及的,在没有遗言、遗赠等状况下,就可以进行法定承继。法定承继是由法定承继人进行承继的,那么法定承继胶葛法定承继人下落不明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法定承继胶葛法定承继人下落不明判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榜首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76号
原告:刘某甲,女,19**年**月**日出世,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托付代理人:雍** 广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世,香港居民,住中山市。
托付代理人:林**、王**,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张某某法定承继胶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雍**,被告张某某及其托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的母亲刘某乙与被告于2012年成婚,后刘某乙于2012年10月24日逝世。2012年11月24日,原、被告达到书面协议,协议约好座落于中山市三城镇圩仔某某西路***号皇冠花园自在城**幢***房产归被告一切,原告抛弃承继,由被告交给原告90000元,于2014年2月8日开端每月归还5000元,共18个月还清。但之后被告并未实行许诺,分文未还。后经原告书面敦促,此款仍未清结。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付出拖欠的遗产承继欠款90000元,并承当自申述之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2.由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刘某甲就其诉讼恳求及建议的事真实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依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通行证复印件;3.协议;4.房子存案表;5.公证书;6.告诉;7.2012年12月20日被告出具的抛弃承继声明书。
被告张某某辩称:榜首,我方以为两边签定的协议是无效的,被承继人逝世后,承继人本来是三人,两边签定的协议将被承继人的遗产切割,严峻侵略其他承继人利益,故该协议是无效的。第二,被承继人生前与农信社签定告贷合同,告贷了182000元,承继人在切割遗产应先归还告贷,实践中该告贷一向由被告归还,到2015年1月25日共还本息57475元,假定被告需向原告归还的话,应先抵扣该款。
被告张某某就其辩论定见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的依据有:1.购房按揭告贷合同;2.存款存折。
经审理查明:被承继人刘某乙(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630412****)于2012年10月24日逝世,其逝世时有法定承继人三人:母亲黄某某、老公张某某、女儿刘某甲。2012年11月24日,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张某某就被承继人刘某乙的遗产承继问题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好:1.坐落珠海香洲拱北港三路康乐园*栋***房的一套房产,张某某自愿抛弃承继,此部分由刘某甲承继;2.坐落中山市的房产刘某甲自愿抛弃承继,由张某某付出90000元给刘某甲,房产由张某某承继;3.银行存款及社保余额由刘某甲承继,张某某抛弃承继;……5.以上第4条提及的19000元于2013年2月8日前还清,第2条中的90000元从2014年2月8日起每月归还5000元,共18个月还清。2012年12月11日,黄某某经四川省威远县公证处公证一份声明书[公证书编号:(2012)威证字第4686号],声明其作为刘某乙的法定承继人,自愿抛弃承继刘某乙生前在珠海市拱北港三路康乐园*栋***房和坐落中山市三城镇圩仔某某西路***号皇冠花园自在城**幢***房共两套住宅遗产中归于其承继的比例。2012年12月25日,被告经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公证一份声明书[(2012)粤珠珠海第28419号],声明其抛弃对刘某乙遗产:坐落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港三路康乐园*栋***房的房子及在中国内地的存款的承继权。之后,因为被告未按协议付出房子承继款90000元,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告发送一份告诉,要求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还清已到期的40000元,如逾期,原告有权提早一次性向被告追讨悉数欠款90000元。被告承认收到原告宣布的该份告诉,但其并没有回应付出原告要求的金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建议前述实体权力。
另查:经原、被告承认,两边在2012年11月24日签定的协议第2条“坐落中山市的房产”是指坐落中山市三城镇圩仔某某西路***号皇冠花园自在城**幢***房的房产。该房于2012年6月6日由刘某乙与被告一起购买,购买时向银行告贷182000元,刘某乙逝世后,一向由被告归还告贷。
本院以为:本案系法定承继胶葛。被承继人刘某乙有三位法定承继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1月24日就被承继人的遗产处理签定一份协议,被告建议因没有经另一法定承继人黄某某的赞同,该协议无效。对此,本院作如下剖析:刘某乙的遗产应由三位承继人一起承继,原、被告在没有黄某某参加的状况下,就刘某乙的遗产签定的协议,处置了归于黄某某应承继的比例,原、被告的该行为属无权处置行为,原、被告签定的协议属效能待定合同。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的产业,经权力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黄某某在2012年12月11日作出抛弃刘某乙珠海及中山两套房产承继权的声明后,本应由其承继两套房产的比例由其他的承继人承继,即由原、被告承继,原、被告由此获得了刘某乙珠海及中山两处房产的悉数承继权,因而,该协议属“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是有用的合同。至于黄某某未声明对刘某乙银行存款承继权的抛弃,也仅对协议中处置银行存款条款的效能产生影响,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能。故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4日就处置刘某乙遗产的协议,除关于处置刘某乙银行存款及社保金余额的条款(第3条)外,均是合法有用的约好,两边应遵循实行,被告应按协议第2公约好向原告付出90000元。
该款两边约好是分期付出,现被告接连3期以上未向原告付出,已严峻违约,原告在催告被告付出所欠的金钱并预留了合理的付款时刻后被告仍不付款的状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出约好的9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当即付出90000元并承当自申述之日起的丢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撑。应丢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至于被告辩称的协议存在显失公正的状况,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则,显失公正的合同当事人有权恳求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而吊销权是构成权,时效为一年。原、被告是在2012年签定的协议,故即便该协议存在显失公正景象,被告的吊销权也已消除,被告的该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榜首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榜首款,判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定发作法令效能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甲付出遗产承继补偿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限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2050元,折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某担负(被告须在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原告刘某甲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某某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
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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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承继胶葛法定承继人下落不明判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榜首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76号
原告:刘某甲,女,19**年**月**日出世,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托付代理人:雍** 广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世,香港居民,住中山市。
托付代理人:林**、王**,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张某某法定承继胶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雍**,被告张某某及其托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的母亲刘某乙与被告于2012年成婚,后刘某乙于2012年10月24日逝世。2012年11月24日,原、被告达到书面协议,协议约好座落于中山市三城镇圩仔某某西路***号皇冠花园自在城**幢***房产归被告一切,原告抛弃承继,由被告交给原告90000元,于2014年2月8日开端每月归还5000元,共18个月还清。但之后被告并未实行许诺,分文未还。后经原告书面敦促,此款仍未清结。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付出拖欠的遗产承继欠款90000元,并承当自申述之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2.由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刘某甲就其诉讼恳求及建议的事真实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依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通行证复印件;3.协议;4.房子存案表;5.公证书;6.告诉;7.2012年12月20日被告出具的抛弃承继声明书。
被告张某某辩称:榜首,我方以为两边签定的协议是无效的,被承继人逝世后,承继人本来是三人,两边签定的协议将被承继人的遗产切割,严峻侵略其他承继人利益,故该协议是无效的。第二,被承继人生前与农信社签定告贷合同,告贷了182000元,承继人在切割遗产应先归还告贷,实践中该告贷一向由被告归还,到2015年1月25日共还本息57475元,假定被告需向原告归还的话,应先抵扣该款。
被告张某某就其辩论定见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的依据有:1.购房按揭告贷合同;2.存款存折。
经审理查明:被承继人刘某乙(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630412****)于2012年10月24日逝世,其逝世时有法定承继人三人:母亲黄某某、老公张某某、女儿刘某甲。2012年11月24日,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张某某就被承继人刘某乙的遗产承继问题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好:1.坐落珠海香洲拱北港三路康乐园*栋***房的一套房产,张某某自愿抛弃承继,此部分由刘某甲承继;2.坐落中山市的房产刘某甲自愿抛弃承继,由张某某付出90000元给刘某甲,房产由张某某承继;3.银行存款及社保余额由刘某甲承继,张某某抛弃承继;……5.以上第4条提及的19000元于2013年2月8日前还清,第2条中的90000元从2014年2月8日起每月归还5000元,共18个月还清。2012年12月11日,黄某某经四川省威远县公证处公证一份声明书[公证书编号:(2012)威证字第4686号],声明其作为刘某乙的法定承继人,自愿抛弃承继刘某乙生前在珠海市拱北港三路康乐园*栋***房和坐落中山市三城镇圩仔某某西路***号皇冠花园自在城**幢***房共两套住宅遗产中归于其承继的比例。2012年12月25日,被告经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公证一份声明书[(2012)粤珠珠海第28419号],声明其抛弃对刘某乙遗产:坐落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港三路康乐园*栋***房的房子及在中国内地的存款的承继权。之后,因为被告未按协议付出房子承继款90000元,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告发送一份告诉,要求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还清已到期的40000元,如逾期,原告有权提早一次性向被告追讨悉数欠款90000元。被告承认收到原告宣布的该份告诉,但其并没有回应付出原告要求的金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建议前述实体权力。
另查:经原、被告承认,两边在2012年11月24日签定的协议第2条“坐落中山市的房产”是指坐落中山市三城镇圩仔某某西路***号皇冠花园自在城**幢***房的房产。该房于2012年6月6日由刘某乙与被告一起购买,购买时向银行告贷182000元,刘某乙逝世后,一向由被告归还告贷。
本院以为:本案系法定承继胶葛。被承继人刘某乙有三位法定承继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1月24日就被承继人的遗产处理签定一份协议,被告建议因没有经另一法定承继人黄某某的赞同,该协议无效。对此,本院作如下剖析:刘某乙的遗产应由三位承继人一起承继,原、被告在没有黄某某参加的状况下,就刘某乙的遗产签定的协议,处置了归于黄某某应承继的比例,原、被告的该行为属无权处置行为,原、被告签定的协议属效能待定合同。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的产业,经权力人追认或许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的,该合同有用”,黄某某在2012年12月11日作出抛弃刘某乙珠海及中山两套房产承继权的声明后,本应由其承继两套房产的比例由其他的承继人承继,即由原、被告承继,原、被告由此获得了刘某乙珠海及中山两处房产的悉数承继权,因而,该协议属“无处置权的人缔结合同后获得处置权”,是有用的合同。至于黄某某未声明对刘某乙银行存款承继权的抛弃,也仅对协议中处置银行存款条款的效能产生影响,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能。故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4日就处置刘某乙遗产的协议,除关于处置刘某乙银行存款及社保金余额的条款(第3条)外,均是合法有用的约好,两边应遵循实行,被告应按协议第2公约好向原告付出90000元。
该款两边约好是分期付出,现被告接连3期以上未向原告付出,已严峻违约,原告在催告被告付出所欠的金钱并预留了合理的付款时刻后被告仍不付款的状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出约好的9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当即付出90000元并承当自申述之日起的丢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撑。应丢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至于被告辩称的协议存在显失公正的状况,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则,显失公正的合同当事人有权恳求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吊销,而吊销权是构成权,时效为一年。原、被告是在2012年签定的协议,故即便该协议存在显失公正景象,被告的吊销权也已消除,被告的该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榜首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榜首款,判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定发作法令效能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甲付出遗产承继补偿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告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限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2050元,折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某担负(被告须在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原告刘某甲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某某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温**
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