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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之后对于公司的税务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0:50

公司分立之后税务处理是很多人都不太清楚的,今日咱们就来了解一下公司分立后税务的处理准则,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企业分立之后关于公司的税务应该怎样处理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无论是存续分立仍是新设分立,119号文按股权价款付出办法的不同,将其又进一步分为免税分立和应税分立。
1、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
假如分立企业付出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流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付出额不高于付出的股权票面价值(或付出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阅承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挑选按下列规则进行分立事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承认别离财物的转让所得或丢失,不核算所得税。但假如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流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一起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付出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需求清晰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则,将换出股权中包括的与补价或非股权付出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承以为当期应交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别离财物相对应的交税事项由承受财物的分立企业继承。被分立企业未超越法定补偿期限的亏本额可按别离财物占悉数财物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承受别离财物的分立企业持续补偿。
(3)分立企业承受被分立企业的悉数财物和负债的本钱,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根底结转承认,不得按经评价承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2、应税分立的税务处理。
假如企业分立不符合免税分立条件,或未实行规则的批阅手续,依照119号文的规则:“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别离出去的部分或悉数财物,核算被分立财物的产业转让所得,依法交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承受被分立企业的财物,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价承认的价值承认本钱。
3、获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
无论是免税分立仍是应税分立,根据119号文的相关规则,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获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悉数抛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本钱应以抛弃的旧股的本钱为根底承认。如不需抛弃旧股,则其获得的新股本钱能够从以下两种办法中挑选:
(1)直接将新股总出资本钱承认为零;
(2)以被分立企业别离出去的净财物占被分立企业悉数净财物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本钱,再将调整减低的出资本钱均匀分配到新股上。
4、示例阐明。
下面通过简例阐明免税分立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
例:A公司系由甲、乙两个出资者一起出资建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每位股东均出资5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11000万元。现拟将A公司的一个分部建立为B公司,A公司存续运营且股东不变。B公司建立后,除向A公司原股东付出股权外,未向A公司及其股东付出其他任何利益。A公司分立前财物、负债和净财物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1800万元、21500万元和11300万元,评价后价值分别为41500万元、21500万元和21000万元;分立后B公司财物、负债和净财物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1600万元、900万元和700万元,评价后价值分别为11800万元、900万元和900万元。
由于企业分立时未发作非股权付出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承认为免税分立。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为:
(1)被分立企业A公司不核算分立财物的转让所得,即分立出去的净财物尽管高于账面价值200万元,但不需求交纳所得税。
(2)A公司在分立时假如有未超越法定补亏期限的亏本,可按B公司分立的净财物占A公司净财物的比例进行分配,由B公司在分立后的剩下补亏年限内补偿。
(3)假如没有新的出资者参加,B公司建账时可按原账面价值或评价价值作为财物的入账价值。如按原账面价值入账,税法也答应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不需求交税调整;如B公司建账时按评价价值作为财物的入账价值,评价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须作交税调整。如有新的出资者参加,B公司建账时要按评价价值作为财物的入账价值,评价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200万元在今后各年应逐年据实调整或进行归纳调整。假定选用归纳调整法,期限10年,则每年调增应交税所得额为20万元。
(4)假定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万元,甲、乙在B公司仍均匀持股,每位股东的股权比例为350万元。由于在免税事务中对A公司的两位股东未核算股权转让所得或丢失,为避免有关各方使用分立事务进行避税,119号文对被分立公司股东的股权出资计税本钱的改变作了约束规则。简略来说,原股东分立后各相关企业的股权出资计税本钱应与分立前相等。不论甲、乙两位股东在其公司账面怎么记载长时间股权出资,其在A、B公司股权的计税本钱只能从下列两种办法中挑选:
①甲、乙两位股东在B公司股权出资的计税本钱为零,在A公司股权出资的计税本钱仍为各500万元。
②调整核算,首要核算在B公司股权出资的计税本钱总额为:股东持有的旧股(A公司)的总本钱×B公司分立的净财物(公允价值)/A公司原总净财物(公允价值)=11000×900/21000=450(万元);然后核算A公司股权出资的计税本钱总额为:股东持有的旧股(A公司)的总本钱-B公司股权出资的计税本钱=11000-450=550(万元)。
需求阐明的是:A公司被分立后,应相应转销分立出去的财物、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但在转销所有者权益时,假如转销了“未分配利润”和“盈利公积”项目,应通过税务机关核准,由于转销的未分配利润和盈利公积具有应税特点,其间视为对股东所作的分配额,股东应按规则计缴所得税。
小编在上文中为我们介绍了三种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状况,一起也在后面为我们带来了相应的事例,仅供我们学习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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