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6:27
案情:李某于1995年1月26日因掠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经两次弛刑,于2006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期间,李某又伙同他人先后屡次掠夺出租车司机,被抢物品及现金价值共9000余元。 不合定见:对李某的行为犯掠夺罪无争议,但对李某是 案情:李某于1995年1月26日因掠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经两次弛刑,于2006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期间,李某又伙同他人先后屡次掠夺出租车司机,被抢物品及现金价值共9000余元。
不合定见:对李某的行为犯掠夺罪无争议,但对李某是确定累犯仍是数罪并罚存在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李某惩罚履行结束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前罪的惩罚没有履行结束又违法,应当数罪并罚。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本案触及累犯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则,累犯是指被判处必定惩罚的违法人,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必定之罪的状况。李某于2006年8月8日刑满释放,尽管前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履行结束,可是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依法仍须履行,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2006年8月8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被告人李某在2007年5月又犯新罪,归于判定宣告今后,惩罚履行结束曾经,被判刑的违法分子又违法的景象。因而,对李某应当数罪并罚。已然李某在惩罚履行结束前又违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则,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定,把前罪没有履行的惩罚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即“先减后并”。
其次,对数罪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当采纳“约束加剧”准则。李某所犯掠夺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能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对李某的后罪能够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关于李某前罪没有履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和后罪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怎样并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则,咱们以为能够学习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罚采纳“约束加剧”的数罪并罚准则,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参照在死刑延期履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规则,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越七年。
不合定见:对李某的行为犯掠夺罪无争议,但对李某是确定累犯仍是数罪并罚存在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李某惩罚履行结束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前罪的惩罚没有履行结束又违法,应当数罪并罚。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本案触及累犯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则,累犯是指被判处必定惩罚的违法人,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必定之罪的状况。李某于2006年8月8日刑满释放,尽管前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履行结束,可是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依法仍须履行,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2006年8月8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被告人李某在2007年5月又犯新罪,归于判定宣告今后,惩罚履行结束曾经,被判刑的违法分子又违法的景象。因而,对李某应当数罪并罚。已然李某在惩罚履行结束前又违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则,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定,把前罪没有履行的惩罚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即“先减后并”。
其次,对数罪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当采纳“约束加剧”准则。李某所犯掠夺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能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对李某的后罪能够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关于李某前罪没有履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和后罪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怎样并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则,咱们以为能够学习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罚采纳“约束加剧”的数罪并罚准则,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参照在死刑延期履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规则,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越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