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07:10
在我国已经有了比较老练完善的法令法规,束缚着人们的日常行为,没有方圆不成规则,我们在生活中必定要懂法遵法。那么,合同法规则承当违约职责的方式有哪些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合同法规则承当违约职责的方式有定金职责、赔偿损失 、违约金职责、强制实行。
法令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的民事法令行为。
3.合同是以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关系为意图的民事法令行为。
合同可吊销
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令规则,以下状况,合同能够吊销:
(一)因严重误解建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正的合同;
(三)因诈骗建立的合同;
(四)因钳制建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
合同无效
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令规则,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的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则。
分类
方案合同与一般合同
凡直接依据国家经济方案而签定的合同,称为方案合同。如企业法人依据国家方案签定的购销合同、建造工程承包合平等。
一般合同亦称非方案合同,不以国家方案为合同建立的条件。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方案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方案合同日趋削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方案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规模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两边彼此担负责任,两边的责任与权力彼此相关、互为因果的合同。如生意合同、承包合同、托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担负责任,而他方只享有权力的合同。如赠与(仅有一个朴实的无偿合同)、天然告贷(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获得权力需向对方偿付必定价值的合同,如生意、互易合平等。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获得权力而不偿付价值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运用合平等。
有些合同既能够是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由当事人洽谈确认,如托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合同即告建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外,尚须什物给付,合同始能建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建立须依特定方式始为有用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2] 》规则,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公民间房子生意合同除用书面方式缔结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挂号过户。
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条件而能独立建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有必要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条件始能建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款合同为主合同,确保该合同债款之实行的确保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条件,故主合同消除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除。反之,从合同的消除,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能。
本约与预定
约好将来缔结必定合同的协议为预定。过后实行预定而缔结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定的,即负有缔结本合同的责任,违反预定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职责。
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
依据缔结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力和直接获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力,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结合同,但能够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力,可直接根据合同获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保险合同。
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规范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明悉数赞同或许不赞同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全体上承受合同条件,要么不缔结合同。
期望能够帮您处理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合同法规则承当违约职责的方式有定金职责、赔偿损失 、违约金职责、强制实行。
法令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的民事法令行为。
3.合同是以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关系为意图的民事法令行为。
合同可吊销
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令规则,以下状况,合同能够吊销:
(一)因严重误解建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正的合同;
(三)因诈骗建立的合同;
(四)因钳制建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
合同无效
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令规则,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的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则。
分类
方案合同与一般合同
凡直接依据国家经济方案而签定的合同,称为方案合同。如企业法人依据国家方案签定的购销合同、建造工程承包合平等。
一般合同亦称非方案合同,不以国家方案为合同建立的条件。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方案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方案合同日趋削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方案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规模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两边彼此担负责任,两边的责任与权力彼此相关、互为因果的合同。如生意合同、承包合同、托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担负责任,而他方只享有权力的合同。如赠与(仅有一个朴实的无偿合同)、天然告贷(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获得权力需向对方偿付必定价值的合同,如生意、互易合平等。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获得权力而不偿付价值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运用合平等。
有些合同既能够是有偿的也能够是无偿的,由当事人洽谈确认,如托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合同即告建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外,尚须什物给付,合同始能建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建立须依特定方式始为有用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2] 》规则,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方式缔结。公民间房子生意合同除用书面方式缔结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挂号过户。
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条件而能独立建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有必要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条件始能建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款合同为主合同,确保该合同债款之实行的确保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条件,故主合同消除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除。反之,从合同的消除,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能。
本约与预定
约好将来缔结必定合同的协议为预定。过后实行预定而缔结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定的,即负有缔结本合同的责任,违反预定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职责。
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
依据缔结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力和直接获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力,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结合同,但能够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力,可直接根据合同获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保险合同。
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规范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明悉数赞同或许不赞同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全体上承受合同条件,要么不缔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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