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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补签书面合同,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20:02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依据该条规则,假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作者签定合同,不只要及时补签,一起还要付出未签劳作合同期间的双倍薪酬。因而补签劳作合同并不能革除用人单位付出双倍薪酬的职责。不管新招用的职工仍是合同到期后想持续留用的职工,用人单位都应在一个月内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
即便用人单位给予的岗位、薪酬待遇优厚,也不存在歹意不签定合同的景象,并且在与职工解除合一起补签了劳作合同,依然不能革除其付出双倍薪酬的职责。劳作者有权利要求公司付出在没有签定劳作合同期间的双倍薪酬差额。
用人单位就此问题应当留意,关于已选用依然没有签定合同的劳作者,应在一个月内予以签定。关于职工不愿意签定劳作合同的状况,用人单位能够向职工阐明,依然不愿意签定劳作合同的,应当及时解雇。不然,用人单位将面对付出双倍薪酬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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