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4:32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准则,也叫复议前置准则,是指不服行政处理决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首先向作出行政处理决议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仍不服,才可在必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这样作的优点是:(1)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权。
(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触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了解,处理起来简洁、敏捷。(3)实施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准则,会使适当一部分的行政胶葛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削减行政案件对法院的压力。
(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触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了解,处理起来简洁、敏捷。(3)实施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准则,会使适当一部分的行政胶葛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削减行政案件对法院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