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权确认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2:17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州民一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古丈县双溪乡李家村二组。
负责人吴如双组长。
托付代理人鲁小刚,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莲,女,64岁,土家族,农人,现住(略)。
托付代理人王敬,古丈县卫权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如财,男,土家族,农人,住(略)。
上诉人古丈县双溪乡李家村二组因遗产承继权承认胶葛一案,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03)古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吴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承认:原告古丈县双溪乡李家村二组与被告王金莲争议的房子系解放前由王云才(系被告王金莲与死者王志富的爷爷)建筑,1953年,政府对土地房产确权,此房的户主挂号为“王祖旺”,家庭成员有“母李三妹,妻鲁采花,女王金莲”,此刻王志富没有出世,1954年王志富出世,不久李三妹逝世。被告在18岁(1957年)时出嫁异乡,不久王志富爸爸妈妈相继逝世,王志富由地点原大队榜首生产队(现在的李家村二组)的农户轮番抚育。2003年5月22日王志富病故,由地点村乡民王开华安排人员进行了安葬。次日,被告来到李家村,将王开华赊欠未结帐的安葬费付清,共付出安葬费1201元。同月26日,被告之夫鲁明贵与王开华在李家村委会的掌管下达成了一份《遗产调停协议书》,约好:遗产归于鲁明贵(包含存款1370元),鲁明贵给付王开华处理后事费470元,其时,被告与王开华已按协议实行结束。被告共付出安葬费用1671元。2003年6月,被告以7000元的价格将整栋四排三间房子卖给第三人吴如财。争议的房子价值,原告以为价值为8000元至万元,被告以为价值7000元到8000元,法院按两边认可8000元之价值承认。故原审法院以为,一是房子产权问题,应按1953年政府承认的权属为准,应归房产清册挂号的李三妹、王祖旺、鲁采花、王金莲四人共有,每人有1/4的比例。李三妹身后,其应有的比例是其遗产应由其子王祖旺承继一半,其孙女王金莲代位承继一半。王祖旺、鲁采花身后,其享有比例由王志富承继。至此,对该房产,除掉王金莲享有3/8的比例王志富享有5/8的比例。王志富身后,其对房子享有5/8比例以及其存款遗产。按8000元的房子价值核算,5/8的比例折款为5000元加上存款1370元,遗产价款总计6370元。被告付出的1671元安葬费应从遗产中扣除,还剩遗产价款4699元。二是被告王金莲与王志富构成养兄弟姐妹联系相互间具有承继权。原因是王金莲自其父逝世后便与王祖旺长时间一起寓居日子,由王祖旺抚育长大,且在1953年政府对房产确权挂号时,已将被告与王祖旺的联系挂号为父女联系,故被告与王祖旺的现实收养联系建立,被告与王志富之间系养兄弟姐妹联系。王志富身后,其遗产王金莲有权承继和处置。其签定的遗产调停协议及其转让遗产的行为均属有用。对原告代理人提出王金莲由叔父王祖旺抚育,这种抚育联系不适用收养联系的定见不予采用。原告以为王志富的遗产无人承继,要求承认归团体一切的诉讼恳求,以及要求承认被告转让遗产的行为无效并返还产业的诉讼恳求,理由不能建立,对其恳求不予支撑。宣判后,原审原告双溪乡李家村二组不服一审判决,吴本院提起上诉称:王金莲是由叔父王祖旺抚育,但不构成收养联系。因而王祖旺之子王志富与王金莲也不构成养兄弟姐妹联系。王志富身后其遗产王金莲无权承继和处置。王志富是咱们二组团体抚育大的,身后无人承继遗产,其遗产应归团体一切。原判王志富的遗产归王金莲承继一切,判处过错。恳求二审正确适用法令,作出恰当处理。被上诉人王金莲辩称原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恰当,判处正确,恳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吴如财未作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