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如何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7:28
当今社会,强奸罪的违法率呈直线上升状况,对社会治安形成极端恶劣的影响。那么,强奸罪怎么辩解呢?下面本文就来讨论一下强奸罪的几个首要的辩解关键吧!
强奸罪怎么辩解?
强奸罪的法令依据首要包含《刑法》第236条;第241条第2款;第259条第2款;第300条;第318条第2款;第321条第3款,实践中常见的辩点如下:
辩点一、违法主体
1.男人。
强奸罪的主体准则上是由男人才干构成,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则,作为强奸罪主体的男人需已满14周岁,可是妇女运用无职责能力的男人采纳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强行奸污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强奸妇女罪(即强奸罪的直接首犯)。例如,妇女能够教唆、协助患精力病的男人采纳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奸污其他的妇女,患精力病的男人由于归于无职责能力人,不行能构成强奸罪,运用他的妇女独立构成强奸罪。在这种妇女作为直接首犯或共犯的状况下,妇女的职责年纪应当已满16周岁。
2.老公。
即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理论界一向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强奸是否构成违法要视状况而定,由于夫妻联系中包含了同居的责任,可是同居责任是从自愿成婚行为推定出来的道德责任,不是法令规则的强制性责任。在夫妻联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赞同的状况,也就不能扫除强奸行为的发作,在这种状况下,婚内强奸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辩点二、片面方面
强奸罪的片面方面的要件是违法的成心,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妇女毅力,而决意强行奸污。强奸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只是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污妇女,并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妇女的毅力。
辩点三、侵略客体
强奸罪的违法客体是指妇女人的不行侵略的权力,或许妇女人的自在权力。
这种权力实际上是指妇女与别人性交的权力或许不与别人性交的权力。妇女与别人或不与别人性交的权力,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风格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风格不正派的妇女。关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时处理强奸案子中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第1条第3款规则:“在确定是否违反妇女毅力时,不能以被害妇女风格好坏来差异。强行与风格欠好的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也应确定为强奸罪。”
辩点四、客观方面
1.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反妇女毅力。这是指违反妇女不愿意发作性联系的毅力或许违反不能表达发作性联系志愿的妇女(例如患精力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况或许昏倒状况的妇女等)的毅力。实践中,伤情判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解人能够从伤情判定下手,剖析涉案行为是否违反了妇女的志愿,是自愿仍是逼迫能够从判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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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采纳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因而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运用的是暴力、钳制或许其他的手法与妇女发作的性交行为。
此外,运用暴力、钳制以外的手法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抵抗的,在司法实践中,首要有以下几种状况:(1)运用妇女患沉痾之机而对被害妇女施行奸污的;(2)运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污的;(3)用酒灌醉或许运用别人的醉酒状况进行奸污的;(4)骗打麻醉针或服麻醉药之后进行奸污的;(5)运用或许假充看病进行奸污的;(6)假充妇女的老公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污的;(7)运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强奸。
所谓通奸是指两边或一方有爱人的男女,自愿发作的不正当的性联系的行为。通奸与强奸的差异如下:(1)在客观方面,强奸行为是男方违反妇女毅力而强行奸污妇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两边自愿发作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反妇女毅力的问题。(2)在片面方面,强奸行为人具有强行奸污妇女的意图,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意图,只是具有发作性联系的意图。
3.奸污女精力患者与先天发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时处理强奸案子中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规则:“明知妇女是精力病患者或发呆者(程度严峻的)而与其发作性行为的,不管违法分子采纳什么手法,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力病患者发作性行为的,妇女自己赞同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确定同这些特别患者发作性联系时,应留意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来判别: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力病患者或许发呆症妇女。假如明知,不管行为人采纳什么手法,是自动的或许被迫的,也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作了性交的行为,一概与强奸妇女罪论处。关于与这种妇女“成婚”的,一般也应以强奸罪论处,司法机关能够依据案子的详细状况,从轻处分或许减轻处分,乃至革除惩罚处分。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力患者在未发病期间或精力病根本康复的妇女发作的性交,妇女自己赞同或许自动寻求要求发作性联系的,不以强奸罪处理。
(3)行为人的确不知道妇女是精力病患者或许程度严峻的先天的发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许自动寻求发作性联系的,不以强奸罪论处。
辩点五、此罪彼罪
1.强奸罪与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
在强奸罪中,特别是暴力型强奸罪中,其暴力往往随同着人的损伤、逝世成果的发作。依据司法实践发作的强奸罪随同的杀人、损伤案子,请定性能够分为以下两种状况:一是暴力行为自身是杀人或许损伤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损伤成果、逝世成果的。这类状况完全契合刑法理论的幻想竞合犯,即一行为冒犯数罪名的状况,依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准则进行科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施行强奸行为结束后杀人、伤人的。这种状况契合两个违法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较难差异。差异的关键在于正确掌握客观行为与片面要件的内容:强奸罪片面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反妇女毅力强行奸污的意图,行为人的行为必定采纳完成这个意图的行为(暴力、钳制等),行为人的行为与意图之间具有手法服务与意图的联系;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的片面内容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力影响和感官影响,
3.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
这首要是发作在轮奸时构成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边界。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人出于一起强奸的成心,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许幼女)接连轮番奸污的行为。聚众淫乱罪则是指三个以上的男女集合在一起自愿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差异这两种违法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奸污妇女是否违反妇女毅力,采纳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怎么辩解?
强奸罪的法令依据首要包含《刑法》第236条;第241条第2款;第259条第2款;第300条;第318条第2款;第321条第3款,实践中常见的辩点如下:
辩点一、违法主体
1.男人。
强奸罪的主体准则上是由男人才干构成,依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则,作为强奸罪主体的男人需已满14周岁,可是妇女运用无职责能力的男人采纳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强行奸污其他妇女的行为也构成强奸妇女罪(即强奸罪的直接首犯)。例如,妇女能够教唆、协助患精力病的男人采纳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奸污其他的妇女,患精力病的男人由于归于无职责能力人,不行能构成强奸罪,运用他的妇女独立构成强奸罪。在这种妇女作为直接首犯或共犯的状况下,妇女的职责年纪应当已满16周岁。
2.老公。
即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理论界一向存在争议,实践中,婚内强奸是否构成违法要视状况而定,由于夫妻联系中包含了同居的责任,可是同居责任是从自愿成婚行为推定出来的道德责任,不是法令规则的强制性责任。在夫妻联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赞同的状况,也就不能扫除强奸行为的发作,在这种状况下,婚内强奸就可能构成强奸罪。
辩点二、片面方面
强奸罪的片面方面的要件是违法的成心,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妇女毅力,而决意强行奸污。强奸罪的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只是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奸污妇女,并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妇女的毅力。
辩点三、侵略客体
强奸罪的违法客体是指妇女人的不行侵略的权力,或许妇女人的自在权力。
这种权力实际上是指妇女与别人性交的权力或许不与别人性交的权力。妇女与别人或不与别人性交的权力,既适合于已婚妇女,也适合于未婚的妇女;既适合于风格正派的妇女,也适合于风格不正派的妇女。关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当时处理强奸案子中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第1条第3款规则:“在确定是否违反妇女毅力时,不能以被害妇女风格好坏来差异。强行与风格欠好的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也应确定为强奸罪。”
辩点四、客观方面
1.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1)行为人违反妇女毅力。这是指违反妇女不愿意发作性联系的毅力或许违反不能表达发作性联系志愿的妇女(例如患精力病的妇女、处于熟睡状况或许昏倒状况的妇女等)的毅力。实践中,伤情判定往往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反映,辩解人能够从伤情判定下手,剖析涉案行为是否违反了妇女的志愿,是自愿仍是逼迫能够从判定中的细枝末节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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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采纳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因而强奸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复合行为,即行为人运用的是暴力、钳制或许其他的手法与妇女发作的性交行为。
此外,运用暴力、钳制以外的手法使被害妇女无法、不知抵抗的,在司法实践中,首要有以下几种状况:(1)运用妇女患沉痾之机而对被害妇女施行奸污的;(2)运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污的;(3)用酒灌醉或许运用别人的醉酒状况进行奸污的;(4)骗打麻醉针或服麻醉药之后进行奸污的;(5)运用或许假充看病进行奸污的;(6)假充妇女的老公或恋人的未婚夫进行奸污的;(7)运用妇女的愚昧无知而骗奸妇女的等等。
2.通奸与强奸。
所谓通奸是指两边或一方有爱人的男女,自愿发作的不正当的性联系的行为。通奸与强奸的差异如下:(1)在客观方面,强奸行为是男方违反妇女毅力而强行奸污妇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两边自愿发作的性行为,不存在男方违反妇女毅力的问题。(2)在片面方面,强奸行为人具有强行奸污妇女的意图,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意图,只是具有发作性联系的意图。
3.奸污女精力患者与先天发呆症妇女。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时处理强奸案子中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规则:“明知妇女是精力病患者或发呆者(程度严峻的)而与其发作性行为的,不管违法分子采纳什么手法,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力病患者发作性行为的,妇女自己赞同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确定同这些特别患者发作性联系时,应留意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来判别:
(1)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精力病患者或许发呆症妇女。假如明知,不管行为人采纳什么手法,是自动的或许被迫的,也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与这种妇女发作了性交的行为,一概与强奸妇女罪论处。关于与这种妇女“成婚”的,一般也应以强奸罪论处,司法机关能够依据案子的详细状况,从轻处分或许减轻处分,乃至革除惩罚处分。
(2)行为人与间歇性精力患者在未发病期间或精力病根本康复的妇女发作的性交,妇女自己赞同或许自动寻求要求发作性联系的,不以强奸罪处理。
(3)行为人的确不知道妇女是精力病患者或许程度严峻的先天的发呆症患者,女方自愿或许自动寻求发作性联系的,不以强奸罪论处。
辩点五、此罪彼罪
1.强奸罪与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
在强奸罪中,特别是暴力型强奸罪中,其暴力往往随同着人的损伤、逝世成果的发作。依据司法实践发作的强奸罪随同的杀人、损伤案子,请定性能够分为以下两种状况:一是暴力行为自身是杀人或许损伤行为并引起了被害妇女的损伤成果、逝世成果的。这类状况完全契合刑法理论的幻想竞合犯,即一行为冒犯数罪名的状况,依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准则进行科罪;二是行为人出于灭口等动机,在施行强奸行为结束后杀人、伤人的。这种状况契合两个违法行为的构成,对行为人定数罪,进行数罪并罚。
2.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
司法实践中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较难差异。差异的关键在于正确掌握客观行为与片面要件的内容:强奸罪片面要件的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违反妇女毅力强行奸污的意图,行为人的行为必定采纳完成这个意图的行为(暴力、钳制等),行为人的行为与意图之间具有手法服务与意图的联系;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罪的片面内容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力影响和感官影响,
3.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
这首要是发作在轮奸时构成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边界。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人出于一起强奸的成心,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许幼女)接连轮番奸污的行为。聚众淫乱罪则是指三个以上的男女集合在一起自愿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差异这两种违法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奸污妇女是否违反妇女毅力,采纳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