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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撤回抗诉 "投毒"农民无罪释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7:11

近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安徽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予以了允许。被指控涉嫌投进风险物质罪的汪玉凤的无罪判定发作法律效能。
现年64岁的汪玉凤是安徽广德县农人,2004年2月因涉嫌违法被拘捕。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玉凤因与村邻龚道美有对立而起意报复,并于2004年1月25日下午3时许,将甲胺磷农药投入到龚道美家菜地的青菜中。2004年2月4日晚,龚道美家7人中毒,其间龚毅逝世。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汪玉凤的行为已构成投入风险物质罪。
宣城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玉凤与龚道美有对立,龚道美家人及其请客的客人共7人因食用投入过甲胺磷的青菜而中毒,并致一人逝世等均为现实,但能直接确定被告人汪玉凤投毒的现实,只要汪玉凤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同监号关押的马元琴的供述。汪玉凤自己的供述存在许多疑点,乃至对立,亦无其他依据相佐证,并且在庭审又予以否定,不能独自作为依据运用;曾与汪玉凤同监号关押的马元琴虽证明听汪玉凤讲过自己投毒的现实,但系传来依据,无其他依据佐证,也不能独自作为依据运用;本案中其他依据均属直接依据,不能独自证明汪玉凤施行了违法行为,也不能构成依据锁链,达不到刑事案件中要求的“排他性”和“确信无疑”的证明规范。综上,宣城中院确定汪玉凤有罪的依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汪玉凤投进风险物质罪的罪名不成立,故宣告汪玉凤无罪。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服,提出抗诉。但安徽省检察院以为抗诉不妥,撤回了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予以了允许。至此,宣城中院宣告汪玉凤无罪的判定正式发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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