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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该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7:31

浙江武义县6岁儿童宋某以侵略肖像权为由,将一家影楼的负责人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这也是当地首例肖像权纠纷案件。日前,浙江武义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宋某诉称,因王女士觉得宋某生性心爱,便与其母亲达成协议:由影楼工作人员带宋某到金华市一闻名影楼摄影艺术照,假如摄影作用好,则留一张比较大的相片供王女士影楼作为样本运用。但是,在宋某被带去摄影后没几天,宋某的家人便发现王女士在没有寻求宋某法定代理人赞同的情况下,已将宋某的相片印刷成广告本4000多份在社会上发出。此外,王女士还将宋某的相片别传,宋某的相片已被金华另一影楼制作成广告图片放在街头一大型广告栏内,严峻侵害了宋某的肖像权。原告恳求判令王女士在当即中止肖像权侵略行为的一起,补偿精力危害费2万元,并向宋某赔礼道歉。
关于王女士将宋某相片印刷成广告本的行为,法院予以确定,并以为该行为明显具有获利的目的性,在未经宋某法定代理人赞同的情况下,系私行运用别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判定王女士有权运用宋某的一张相片在其开设的影楼内做样本,中止运用宋某的肖像做其他广告的行为;由王女士在判定收效后 10日向宋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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