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04:58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赛行为
一、产品冒充行为
产品冒充行为包含产品主体混杂行为与产品虚伪标明行为。
(一)产品主体混杂行为表现为三种景象:
1、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
2、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3、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
(二)产品虚伪标明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景象:
1、在产品上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假造产地,对产品原产地、产品来历或出处进行虚伪表明;
3、对产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二、虚伪宣扬行为
虚伪宣扬行为是指运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造成分、功能、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导致用户和顾客误认的行为。广告的运营者在明知或许应知的情况下,署理、规划、制造、发布虚伪广告。
三、侵略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侵略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法获取、发表、运用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
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依据法令和合同,有义务保存商业秘密的人(包含与权利人有事务联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上任的员工)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一起侵权。
四、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运营者采纳伪造、漫步虚伪现实等不正当竞赛手法,对竞赛对手的商业诺言、产品名誉进行诽谤、降低,以削弱其竞赛实力的行为。详细手法包含刊登比照性广告或声明性布告等,降低竞赛对手名誉;教唆或收购某些人,以客户或顾客名义进行投诉,损坏竞赛对手名誉;经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法,对竞赛对手的质量进行诽谤等。
一、产品冒充行为
产品冒充行为包含产品主体混杂行为与产品虚伪标明行为。
(一)产品主体混杂行为表现为三种景象:
1、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
2、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和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
3、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
(二)产品虚伪标明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景象:
1、在产品上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2、假造产地,对产品原产地、产品来历或出处进行虚伪表明;
3、对产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二、虚伪宣扬行为
虚伪宣扬行为是指运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办法对产品的质量、制造成分、功能、用处、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导致用户和顾客误认的行为。广告的运营者在明知或许应知的情况下,署理、规划、制造、发布虚伪广告。
三、侵略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侵略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法获取、发表、运用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
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依据法令和合同,有义务保存商业秘密的人(包含与权利人有事务联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上任的员工)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一起侵权。
四、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运营者采纳伪造、漫步虚伪现实等不正当竞赛手法,对竞赛对手的商业诺言、产品名誉进行诽谤、降低,以削弱其竞赛实力的行为。详细手法包含刊登比照性广告或声明性布告等,降低竞赛对手名誉;教唆或收购某些人,以客户或顾客名义进行投诉,损坏竞赛对手名誉;经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法,对竞赛对手的质量进行诽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