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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法继承而取得财产有没有义务支付折旧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9:56

因合法承继而获得产业有没有职责付出折旧费?
案情简介:
某小区居民李某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刘某曾经是好朋友。2005年,刘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因家在外地,就将自己一切的一台新买的价值贵重的笔记本电脑存放在李某家中,而且答应李某运用。
2006年,李某因心脏病突发,医治无效,猝然逝世。其妻子闫某承继了老公的产业,但是她并不知道该笔记本电脑是其老公的朋友刘某存放在其家中的。在李某逝世一年后,闫某再嫁。并将该电脑带走。
2008年,刘某刑满释放,发现其老友李某现已逝世,存放在李某家中的电脑现已被李某的妻子闫某带走,所以,想经过法院提起诉讼,期望讨回自己的电脑,和对该电脑磨损的费用。
法官讲法:
本案中闫某并不是该台电脑的一切权人。闫某之所以占有该台电脑是因合法承继而获得。因为其并不知道该台电脑是其前夫李某代人保管的,所以闫某是好心占有人。所谓好心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的权力。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占有人因运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遭到危害的,歹意占有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刘某能够取回自己的电脑,但其无权要求好心占有人闫某付出电脑的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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