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制度的优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03:16债款凭据,是指请求实行人在请求实行期限内依法请求实行时或实行立案今后,由实行法院向请求实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请求实行人对被实行人尚享有债款,请求实行人可据以再次请求实行的权力证书。债款凭据准则是人民法院实行工作变革中呈现的新举措,具有以下优势:
榜首、有利于最大极限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制实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得不到完成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司法救助手法,当呈现被实行人确无产业可供实行的状况时,人民法院穷尽了实行办法、采取了全部法令所答应的实行手法,即便请求人的权力未能完成,也要依法裁决间断或完结实行,无论是间断实行仍是完结实行,请求实行人都在必定程度上损失了债款完成的或许,并且缺少相应的法令救助手法予以最大极限地保护债款人合法权益。债款凭据准则简练高效地弥补了这一缺点,债款人收取债款凭据后,发现被实行人有可供实行的产业时,可以在规则的期限内再次请求实行,并且再请求实行时不再交纳请求实行费,无添加费用之忧。
第二、有效地防止债款人躲避债款。实行过程中,债款人成心躲避债款、躲避实行或暂时损失实行才能等状况而致实行不能的状况普遍存在,如对强制实行无果的实行案子完结实行,或许会使债款人在实行中不思怎么实在实行债款,而是想方设法躲避或对立实行,这在必定程度上加重了实行难。施行债款凭据准则,债款人可随时以债款凭据请求再实行,可对债款人特别是自然人债款人形成“一辈子负债”的心思震撼,促进债款人活跃实行收效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防止逃废债款、躲避实行行为的发作。
第三、有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感和危险意识。债款不能完成的景象是商场买卖危险之地点,债款凭据准则可以使债款人充沛了解实行未果的原因,清晰法院的责任在于按照法令规则强制债款人实行责任,而不是法院自身要确保债款人完成债款,然后活跃参与到实行程序中来,活跃举证。法令规则的强制实行程序,原意是在债款人回绝实行责任导致债款完成受阻的状况下,法院给债款人供给一种公力救助的方法,而并非要法院向债款人作出一种完成债款的确保。实践中,常呈现债款人过火倚重法院的职权,冷漠危险意识,不活跃承当举证责任的现象,债款凭据准则在张扬当事人主义的一起,可以使债款人充沛了解实行状况,活跃参与到实行程序中,进而使债款人甚至整个社会改动观念,添加商场危险意识,以增强商场主体自我防备的才能。
第四、节省司法资源,进步实行工作效率。现在全国法院可以用于实行的人力物力有限,而需求实行的案子则呈日益增多的状况,实行资源与实行工作任务的对立杰出,实行债款凭据准则使法院摆脱了对那部分花费巨大精力又没有实际效果的案子的实行,可以在实行程序中防止人力物力资源的糟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可以发生实际效果的案子实行中。实行中对一些实行无果或无实行才能的案子,因债款人不能承受完结实行而往往选用间断实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清晰规则间断实行不能以结案予以司法计算,这些间断实行又未了断的案子长时间间断,年复一年,使各级法院背上了沉重的未结案包袱。债款凭据准则规则对契合条件的此类案子在债款人申领债款凭据后予以完结实行,可使实行人员从无效的司法活动中摆脱出来,把有限的实行才能投入到实行可完成债款的案子中,以利于司法资源的最大化使用和进步实行工作效率。